菲議員提案:同性婚外情觸法

中央社 – 2013年8月8日 下午7:12

(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8日專電)菲律賓1名眾議員今天提出「丈夫的情人」草案,如果通過成為法律,未來配偶如果和同性情人通好,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丈夫的情人」是菲律賓目前當紅黃金檔連續劇的名稱,劇情描寫女主角的丈夫發生外遇,但外遇對象竟是1名男生。

根據菲律賓現行法律,已婚女子若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發生性關係,將觸犯通姦罪,可判處6個月至6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已婚男子與妻子以外的女人發生性關係,則屬納妾罪(concubinage),但刑罰比通姦罪為輕。

然而,菲律賓並沒有法律規範已婚人士與同性伴侶發生婚外情,因此許多類似案例的受害者無法得到公義,艾爾貝省(Albay)拉格曼二世(Edcel Lagman Jr.)今天提出眾議院第2352號草案,又稱為「丈夫的情人」草案。

拉格曼二世在聲明中表示,「如果老婆跟別的女人通姦呢?如果老公與別的男人有染呢?現行法律拿他們沒輒」。

拉格曼二世表示,他支持性別平等和男女同志的權益,但這些權益應被限制在正面的事物上。

他說,如果這項草案順利通過,「受委屈的配偶將可對丈夫或妻子的同性情人採取法律行動」。

「丈夫的情人」草案將先送進眾議院相關委員會作初步討論,再由全席會議進行二讀及三讀審議。1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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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用計告元配 人夫翻臉認通姦

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8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小三和大老婆大鬥「法」!

等通姦罪逾期 告元配傷害

台中市林姓女子和已婚林姓男子有婚外情,被林男之妻葉婦發現,林女怕挨告,自願讓葉婦打罵後,苦等半年,通姦罪的告訴期一過,就反告傷害罪,葉婦傻眼,林男為挺妻,居然再供出另一次通姦證據,讓妻能告小三,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林女3個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女在100年7月和林男到摩鐵,葉婦察看丈夫的行車紀錄器發現,遂興師問罪,婆婆心疼媳婦,主動打電話找林女理論,林女哀求:「只要妳媳婦別告我,我願任她打罵消氣,以求和解」;婆婆居然當真協調,4位關係人約在某公園見,葉婦揍林女好幾下,還罵「不要臉的女人,腳開開」、「人家要幹,妳就讓他幹」,林女沒反抗,還對林男、婆婆說「就讓她打吧,換成是我也會很生氣」。

人夫氣得再供另一次通姦

沒想到林女事後到醫院驗傷,熬到通姦告訴的半年期限,就告葉婦傷害,法官審理,認為兩人的和解條件屬於傷害身體法益,在法律上不能阻卻違法;換句話說,葉婦不能以獲林女同意,任意打林女洩憤,判葉婦拘役20天。

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依規定,葉婦知悉通姦之後,須在6個月內提告,此刻葉婦已無法提告,而林女還對林男說「你老婆中計了,我是故意讓她打的!」

林男這才驚覺林女心機很深,轉而同情妻子,於是故意再供出他在100年1月也和林女發生過一次性關係。

葉婦這回馬上提告,檢方將林女起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定確有此事,維持一審原判,判林女3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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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勾乾弟教唆殺夫 蛇蠍婦無期徒刑

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7日 上午6:10

外遇小11歲乾弟弟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33歲蛇蠍婦黃郁玲與丈夫李建穎感情不睦,明知當兵的乾弟弟黃乃文小她11歲,仍與他發生婚外情。黃婦要求離婚遭丈夫拒絕,前年七夕情人節當天,她和乾弟做愛後,唆使他勒斃丈夫;高等法院昨依殺人罪判黃婦無期徒刑,夫家痛罵黃婦「現代版潘金蓮、很會演戲、還在說謊…」法院應判死才對。

黃郁玲昨被提訊聆判,獲悉判無期徒刑後,神情木然,轉頭重覆問律師︰「怎麼辦?」頓時淚流不止,最後在法警安撫下才步出法庭,還押女子看守所;涉與黃乃文聯手殺人的共犯潘家榮,因犯案時未成年、犯後自首,判刑12年;全案可上訴。

還押哭喊律師救我

戴著腳鐐的黃郁玲,步伐沉重,還押時,她一路哭喊著︰「我沒有犯罪、沒有教唆殺人,為何判我無期徒刑?」她對一旁的律師重覆說「救救我」、「救救我」;黃的辯護律師回應說「還有機會」,會盡力辯護(上訴三審之意)。

夫家痛批很會演戲

李建穎姊夫羅志勇代表被害人家屬出庭聆判,痛批黃郁玲很會演戲,還在說謊。「這種殺害丈夫泯滅人性的人,法院應判她死刑才對」,會考慮上訴。

黃郁玲和丈夫李建穎在宜蘭經營早餐店,99年10月,30歲的黃婦和僅19歲的黃乃文畸戀,兩人發生多次性關係;黃婦想離婚,但丈夫不答應。黃婦從100年起,多次教唆當兵的黃乃文殺死她丈夫,「讓他消失不見」,故意對具原住民血統的黃乃文說,丈夫都稱原住民是「番仔」,且以黃男說話不算話來激他,黃遂於該年農曆七夕情人節,夥同潘家榮持早餐店鐵椅毆打她丈夫,黃男再勒死人;黃去年已被判無期徒刑定讞。

現代版蕩婦潘金蓮

死者父親曾痛斥黃郁玲「這個惡媳簡直就是現代版蕩婦潘金蓮。這麼狠毒的女人,一定要判她死刑」,李父並感慨地說「孽緣啊!兒子太愛老婆,凡事依她,才送了命」。

惦記兒 未泯滅人性

高院合議庭認定,黃郁玲殺害丈夫惡性重大,原本可判死刑,但考量她與李建穎還有一幼子,被捕後仍不時惦記著兒子,尚未泯滅人性,因此判她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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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買凶殺夫 狠婦判無期

中央社 – 2013年8月6日 上午11:26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6日電)早餐店老闆娘黃郁玲民國99年與當時現役軍人黃乃文有染,隔年黃婦唆使情夫殺死丈夫。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黃婦無期徒刑。

黃乃文愛上大他11歲的宜蘭早餐店老闆娘黃郁玲,兩人發生多次性關係。民國100年七夕情人節時,黃乃文與同學潘家榮下手勒殺黃女丈夫。黃乃文去年已被最高法院判無期徒刑確定。

高院今天依殺人罪判黃婦無期徒刑,褫奪公終身;判潘家榮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黃婦還押時腳步沉重,在法警的安撫下漸漸步出法庭。她走出法庭即落淚說,她沒有殺老公,為什麼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要一旁的律師救她;黃的辯護律師回應「還有機會」,他會盡力辯護。

根據法院判決書,黃郁玲與丈夫婚後感情不睦,她於民國99年間認識當時僅19歲還在服役的黃乃文後產生畸戀,兩人常趁黃女丈夫不在家時發生關係。

黃婦被控多次教唆黃男殺死丈夫,黃男因此於100年的農曆七夕情人節,夥同潘家榮先持鐵椅毆打黃女丈夫,黃男再以裝釣魚竿的棉布袋勒斃對方。

宜蘭地方法院去年依殺人罪判黃婦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處潘男有期徒刑12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被告上訴。10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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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算安全期 手機軟體變偷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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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7月30日 上午2:55

手機應用程式(App)「WomanLog」可記錄女性生理期並推估安全和危險期,潘姓少婦與朱姓男子偷情後,在App中以愛心符號標註性愛次數,未料成了朱被控妨害家庭罪的證據,遭判刑八月、賠償卅萬元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住桃園的潘姓少婦透過網路認識高雄朱姓男子,從二○一○年十月到次年一月,兩人發生多次性行為。潘婦手機中有下載應用程式「WomanLog」,這款App以愛心符號註記性行為,法官從潘婦手機上的愛心數量,推算兩人共偷情十六次。

審理中,朱姓男子否認和潘婦偷情十六次,辯稱印象中只和潘婦發生三次性關係,分別是二○一○年的國慶日、耶誕節和跨年。

但法官根據潘婦手機另一個App「日曆程式」記載發現,潘婦二○一○年耶誕節到高雄找朱後,就一直住在他家,十五天後才離去;這段期間,潘婦的「WomanLog」註記了十一個愛心符號。法官未採信朱「只有三次」的說詞,一罪一罰,共判朱八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本案經簡易判決後,朱不服提上訴,指稱潘婦竄改App的性愛次數;告訴人潘婦丈夫認為朱一再飾詞狡辯,於上訴時另提附帶民事賠償。

法官認為,如果潘婦謊報偷情次數,只是增加自己在法庭上吐露隱私的痛苦,和面對家人的難堪,甚至承擔偽證罪的風險。法官排除潘婦竄改性愛次數的可能,除駁回上訴,並判決朱須賠償潘婦丈夫卅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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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偷吃人妻還「打野戰」 嘿咻75次判賠30萬

NOWnews – 2013年7月24日 下午8:43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男子與公司女同事發生「黃昏之戀」,不但到處偷情,甚至還到公園「打野砲」。之後2人感情變調,女方向丈夫坦承外遇,還和對方發生75次性關係。丈夫聽後怒不可遏,向對方提出妨害家庭,並求償150萬。法院審理後斟酌雙方學歷和收入等考量,判決男子賠償30萬,換算每次「嘿咻」代價4千元。

被控告妨害家庭的58歲簡姓男子,在台中市一處木器工廠上班,他與有夫之婦的洪姓女同事過從甚密,從09年2月起開始,2人便偷情發生關係。根據《蘋果日報》報導,2人平均約每週1次的頻率發生關係,地點除了在簡男住處外,甚至還常到工廠附近的公園「打野砲」。

簡男搭上有夫之婦卻不低調,四處還向同事張楊2人的不倫戀,洪女得知後憤怒不已,去年7月2人關係交惡,洪女則向丈夫坦承出軌外遇,平均每週嘿咻1次,前後至今共約發生75次性關係。丈夫聽後怒不可遏,氣得向簡男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

簡男到案後坦承不倫戀,也不否認2人發生關係達75次,法院判決簡男9月徒刑;洪女丈夫本提出民事求償150萬,法官審酌其學歷和收入,判決簡男賠償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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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20年? 資生堂董座只認做1次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24日 上午6:13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外型亮眼的周姓女子指控台灣資生堂公司董事長李國祥與她婚外情20年,且李承諾按月給她生活費,但從15年前開始拖欠,提告求償763萬生活費。

李出庭表示,他與周女只是多年朋友。高等法院認定,周女無法舉證李承諾給她生活費,昨判她敗訴,可上訴。

周女提告指出,20年前與友人聚會時認識李國祥,李當時雖有太太,仍猛烈追求她,她被李當做「午妻」,經常中午到她住處幽會。周女說,李國祥承諾要照顧她一輩子,按月給她6至8萬生活費,但自87年開始拖欠,因此向李求償763萬生活費。

女方提告索生活費 敗訴

法院審理時,李否認和周是男女朋友,強調2人只是認識多年的朋友,雖曾以簡訊互相聯絡關心,但從未約定每月給生活費。

周女友人證稱,曾陪同周女出面和李國祥協商,李承認和周女「發生一次性關係」只願付170萬元,周女聽了很生氣,打李一巴掌。周女庭訊時,提出簡訊做證據,欲證明兩人關係親密,北院去年9月審結,以周女提不出李承諾給她生活費的證據,判她敗訴。

高等法院認定,周女提出李傳給她的簡訊,只是一般生活寒暄,無法證明李承諾支付生活費,且周女曾以借款人自居,傳簡訊感謝李借她錢,無法認定匯款是生活費,昨仍判周女敗訴。

記者昨無法連繫上周女及其委任律師,不知他們對判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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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簡訊嗆元配 妻憂鬱獲賠35萬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7月21日 上午11:23

一名女子發現丈夫跟公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而且她還不斷收到外遇女同事惡意傳送的刺激簡訊,使她經常和丈夫吵架、罹患憂鬱症。女子因此向女同事提出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女子可獲賠35萬元。

(潘千詩報導)

提告的陳姓女子是在民國97年間與丈夫結為夫妻。至於被告楊姓女子,則是陳姓女子丈夫在民國98年2月以前的公司同事。判決書指出,婚後四年,也就是民國101年3月間,陳姓女子發現丈夫疑似有婚外情,在她逼問下,丈夫坦承婚後跟楊姓女子多次發生性關係。陳姓女子聽聞後傷心欲絕,不過,楊姓女子卻惡意發送兩人婚外情的恩愛、親密簡訊刺激陳姓女子。為此,陳姓女子跟丈夫發生嚴重爭吵,夫妻感情瀕臨破裂,並罹患憂鬱症須定期看診。陳姓女子不滿楊姓女子侵害她的配偶權,所以向她索賠12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法院勘驗相關簡訊、光碟,認定楊姓女子確實侵害陳姓女子的配偶權。審酌陳姓女子並未因此而離婚,還有修復的機會,而且在審理過程中楊姓女子已有悔意,法院認為120萬元撫慰金請求太高,所以最後只判准3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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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網路鹹濕曝外遇 姦夫被判刑

中央社 – 2013年7月11日 下午2:25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1日電)黃姓男子在電腦內發現妻子與楊姓男子在網路談論雙方性交過程與感受的鹹濕對談,控告楊男。法院依相姦罪,判徒刑3月楊男。

黃男與妻子於民國94年間結婚,他在與妻子共用的電腦內,發現妻子在網路即時通,與楊男有親密對談留言,談論兩人在99年7月間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及感受,用字鹹濕露骨。

對談內容包括「沒帶套、怕會受孕」、「流了一點血」、「狀稻子公(意指「撞到子宮」)」;雙方還討論「若中標」怎麼辦?女方詢問「拿掉?」,男方則回復「聲阿(意指「生啊」)」。

黃妻在審理時否認通姦,指稱對話內容只是無聊的網路對話、精神外遇、性幻想及網路性愛;楊男則否認相姦,聲稱當天車輛外借。

法官認為,雖未抓姦在床,但網路對話的內容明白具體、談論雙方發生性交的過程及感受,當天到汽車旅館消費的車輛為楊男所駕駛,且林女的手機發話地也在汽車旅館附近,而認定兩人發生性交。

黃男先控告妻子通姦,經二審依判處徒刑3個月確定;黃男再控告楊男涉相姦罪。

台中地院以相關間接證據認定黃妻與楊男確有性交行為,並依相姦罪判處楊男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1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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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妻拍裸照 守貞契約貼女兒臉書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10日 上午6:12

疑妻外遇 逼簽契約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竹科王姓工程師懷疑同是工程師的妻子有外遇,竟搶她的手機,痛打一頓,還剝光她衣物強拍裸照,甚至冒用女兒的臉書帳戶,貼文「我媽外遇了…」還冒用妻子名義,想用LINE釣出對方,警昨依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等罪將他移送檢方。

王妻指控,先生疑心她有外遇,5日凌晨1點逼問她是否和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後,就把她強壓床上,打她的臉,強脫全身衣褲後撕毀;用手機強拍裸照,搶走手機、弄壞SIM卡,且拿剪刀要剪她頭髮,又罵她不要臉,恐嚇她簽下「不得與第三者有曖昧關係」的契約,否則要公佈她裸照。

王妻事後發現,先生竟將契約內容貼上女兒的臉書:「我於102年06月30日與X男發生親吻、擁抱事實,若日後再發生外遇事實,願放棄所有法律權利…。」

王男還登入妻子的臉書、Skype、Hotmail信箱,將她和X男的私密對話PO上網,並竄改通訊軟體的密碼,讓妻子無法登入;甚至利用妻子的手機LINE通訊軟體,以妻子名義跟X男對話,X男留言︰「妳很迷人妳不覺得嗎?」「總是要有機會才能熟」「心之所嚮、盡歸於妳」等;王男也冒用妻子名義要求對方匯錢,但因未給匯款帳號,X男並未受騙。

假女兒PO文妻外遇

王妻指控,先生更以女兒名義發表臉書文章,內容為「我媽外遇了,找了一個國小同學要來當我跟姊姊的爸爸,真的有那麼急嗎?才參加同學會後一個月!!現在真的什麼都能換,老爸都可以換人做做看!」

稱妻誇大為了離婚

警方昨持搜索票赴王家,搜出電磁紀錄事證,並逮捕王男。王男聲稱,妻子在6月初參加小學同學會後,就常用手機與X男談天、互傳簡訊,才會搶她的手機查閱通聯,確定她外遇,妻子是自己承認才簽切結書保證不再犯。

王男聲稱,妻子跟外遇對象已談論到結婚,對方也說要照顧妻子的婚生女,且慫恿她結束婚姻;妻子之所以誇大其辭,是要使案件成立,若官司成立,她就可以請求離婚。

王妻認為丈夫的行為已損及她名譽,且怕他將裸照外流,遂提告妨害自由、恐嚇、傷害、妨害名譽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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