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夫贍養費 分40期付120萬

被譽為「 台灣 民歌之父」的卑南族歌手胡德夫,與前妻離異後,並未依約支付贍養費及兩名兒子的教養費。經調解,胡德夫二日同意分四十期給付前妻一百廿萬元,並在兒子大學畢業之前,每月各幾付五千元,讓這樁贍養費糾紛落幕。

有卑南、排灣族血統的胡德夫,七○年代曾經是民歌界獨領風騷的歌手,和李雙澤、楊弦、楊祖珺等,共同為 台灣 現代民歌和人文覺醒運動發聲,胡德夫也被認為開啟之後的校園民歌時代,被譽為「 台灣 民歌之父」。

早期投入黨外運動的胡德夫,近年來除曾以《太平洋的風》獲金曲獎最佳作詞人及最佳年度歌曲,在紅衫軍倒扁時期,他更擔任《紅花雨》的男版主唱,搖身一變成了倒扁急先鋒。

歌曲及政治立場受到矚目的胡德夫,因九年前和前妻陳女協議 離婚 ,成了社會新聞的焦點。陳女指出,胡德夫九年前和他離異後,並未依約給付兩名兒子教養費,遂提告要求胡德夫給付二七一萬元。

胡德夫說,他與前妻因個性不合協議 離婚離婚 後才發現前妻早有男友,當時心情盪到谷底;另他 離婚 後有四年多的時間沒有工作,二○○五年與姆娃再婚後,目前又有二個小孩要養,才沒有支付教養費。

經過法院協調,昨日下午胡德夫同意分四十期、每期三萬元給付前妻一百廿萬元贍養費;兒子部分,每月各給五千元教養費直到大學畢業為止。倘若胡德夫未能如期付款,則將視為到期,並需一次給付一百六十萬元的贍養費

資料來源: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6/03 02:59 陳俊雄/北縣報導

〈女人法律專線〉離婚夫妻意見多 共同監護麻煩多

Q:春嬌與 先生 相處不睦,經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因為擔心夫妻間相處的模式會給小孩子有不好的影響,最後終於達成共識要 離婚 ,但是兩個人都想要子女的 監護權 ,也互不相讓地分別提出對對方不利於爭取 監護權 的一些證明。後來春嬌在朋友勸說下,決定採取平衡的辦法,與 先生 談要「共同監護」,但 先生 不肯,請問春嬌該怎麼辦?

桂梅君律師詳解: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規定「夫妻 離婚 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如果春嬌和 先生 就小孩監護始終無法達到共識,春嬌可向法院提出「酌定 監護權 」請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誰最適宜任監護人。

如果春嬌和 先生 離婚時決定「共同監護」子女,表示兩人 離婚 後都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子女的重要事項要父母兩人同意,對外要都蓋章才完整,所以子女某些對外事務上,相關機關會要求父母兩人均簽名蓋章才算數。因此,如果春嬌和 先生 本來就容易意見不合,為了避免日後為決定子女教養事項再生摩擦,還是以「單獨監護」較好。

但是,如果採用「共同監護」的方式,春嬌和 先生 仍是可以就不同階段訂定彈性的書面約定,例如子女和哪一方居住、另一方如何探視子女, 扶養費 如何分攤,雙方如何配合等等;而且日後有一方改變主意,或情況變更,例如一方再婚不願履行共同監護時,仍可經雙方同意改為單獨監護,或一方再向法院提出「改定 監護權 」請求,由法院來幫父母決定。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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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夫妻或夫婦是指男性和女性經過一定儀式(婚禮)或法律程序確立婚姻後的關係。一般會共同生活,維持經濟、一同養育子女等。夫妻雙方互為對方的配偶,男方為丈夫,女方為妻子。伉儷則是對別的夫妻的稱呼。在古漢語和書信中,把自己和配偶合稱「愚夫婦」,把對方及其配偶合稱「賢伉儷」。

傳統夫妻關係

東亞

古代東亞(中國、日本、朝鮮、越南)受傳統儒家文化影響,夫婦屬於儒家「五倫」之一,《禮記·昏義》:「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濟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當時的婚姻是以事宗廟、傳宗接代為主要目的,重視夫妻和諧是為了能夠讓家族得以延續。雖然夫妻在名義上、禮制上平等,但實際的地位並不平等。古代東亞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已婚男性除正妻之外可以納妾,沒有納妾的,有些會有寵婢,只要不是過份沉迷女色,影響家庭,就不會受到非議。女性卻要忠於丈夫一人,雖然中國在宋朝之前對女性有婚外情的看法較為寬容,但女性與丈夫以外的男性有愛情或性關係就會被視為不貞,到南宋之後就更為嚴格。女性不貞輕則被休棄,重則被處死。

於再婚問題上,夫妻的待遇亦有別,男性在喪妻或出妻後續弦視為理所當然,女性方面,雖然中國歷朝歷代均無明文禁止女性在喪夫或被出後改嫁,但早於漢朝班昭所著的《女誡》中,就提到「夫有再娶之義,女無二適之文」,然而真正奉行的卻不多,南宋之前女性改嫁還是很普遍。到近古,對女性改嫁的看法轉趨負面,並影響到鄰國。朝鮮王朝就禁止士大夫和兩班貴族女性改嫁,否則將淪為賤民。日本則對女性改嫁持寬容態度。

西方

歐洲傳統上奉行一夫一妻制,雖然夫妻關係較東亞平等,但仍然是男性主導,妻子往往被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另一方面,在基督教提倡愛的教義影響下,西方人把夫妻關係視為神聖的,認為是上帝的旨意,因此不鼓勵離婚。

伊斯蘭教

《古蘭經》允許男性娶四名妻子,又有認同男性打妻子的經文,因此伊斯蘭教的夫妻關係常被認為是男尊女卑,但伊斯蘭教並非鼓勵多妻,而是認為戰亂令男丁減少,女性無人照顧,因此允許有能力照顧多於一名女性的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但必須對各妻子平等,因此實際上並不容易完全依經文去實行。

總結

世界上大部份地區的傳統社會都是父系和父權社會,夫妻往往是「男主外,女主內」,丈負責維持家庭經濟,養妻活兒,妻子照顧家庭,相夫教子。因此傳統女性婚後往往是家庭主婦。

現代夫妻關係

現代價值觀提倡男女平等和尊重個體,夫妻關係著重於雙方的感情維繫,家族利益和延續則較為次要。由於現代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和工作機會增加,夫妻雙方都外出工作的雙薪家庭在現代化的國家和地區十分常見。也有越來越多夫妻過「女主外,男主內」的生活,因此家庭主夫也越來越多。但傳統觀念仍然影響不少人,有些人認為男性不外出工作,靠妻子提供經濟支持是羞恥的,並把家庭主夫譏為「吃軟飯」、「小白臉」。亦有人認為家庭主婦依靠丈夫供養,對家庭和社會貢獻不大。事實上主內者的貢獻往往不比主外者少。現代平等主義的價值觀認為夫妻是合作維持一個家庭,主內者和主外者為合作關係,並無高低之分。

由於現代夫妻關係並非把生兒育女放於首位,較為重視夫妻之間的感情,有些夫妻因為某些原因而不生育。有不少是雙薪家庭,雙薪無孩的夫妻稱為丁克家庭或頂客族。另外,現代夫妻有不少都不與父母同住,這類家庭稱為核心家庭。

有些情侶選擇 同居 ,雖然沒有正式結婚,卻以夫妻名義生活並夫妻相稱,在某些國家和地區視為事實婚姻。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4大律師傳授爭贍養費撇步

要怎麼爭取 贍養費 ,這可是有技巧的,只是要對方盡應盡的責任而不要求施捨和憐憫。

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指出,這幾年或許是大環境不景氣的影響, 贍養費 的金額愈來愈少,許多 離婚 婦女根本不期望對方會給 贍養費 。因為許多婦女都有經濟能力,可以養活自己,再加上不想再和前夫糾纏不清,願意放棄 贍養費 的請求權;而且爭取 贍養費 的前提是,因為 離婚 生活陷入困境,或提出 離婚 的婦女沒有工作與經濟的能力。

最好一次拿清

就算是打官司贏了,法院所裁定的 贍養費 最低是每個月兩萬元起跳,如果要多拿些 贍養費 ,就必須在上法院之前,先談判講好多少錢。不過,在王如玄的經驗裡,通常幫客戶爭取到 贍養費 ,最主要還是在談判協議上,而不是等到法院再提出、靠法院判決。

根據王如玄的經驗,要迫使男方給 贍養費 的方法有兩招:

第一、「以刑事來逼民事」–當對方有 外遇 或是 家暴時,由於行為涉及刑法, 外遇 可以判刑一年有期徒刑, 家暴則是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王如玄說:「告訴對方如果不付 贍養費 ,他就等著坐牢吧!通常男方都不想吃牢飯,願意坐下來談 贍養費 。」

第二、「利用男方好面子的心態」–台灣的男性普遍有大男人主義,不希望自己的下堂妻在外面到處講他的不仁不義;而且如果男方現在有 新歡新歡 也會看男方對前妻的態度,如果不給或是只給一點錢打發,會影響到這個男人再婚。

這兩招狠招對於現在正在進行協議 離婚 ,或者是打 離婚 官司的怨偶來說,拿到 贍養費 的成功機率有多少?律師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如果達成協議 離婚 ,男方要給女方多少 贍養費 ,是每個月給還是一次給清,全看彼此協議的決定;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按照規定每個月的 贍養費 最少要給兩萬元,按月給付,直到對方再婚或是往生為止。不過,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說,很多男人都只付了半年 贍養費 ,有的甚至只給 一兩 個月就落跑了;所以不論是法院裁定或協議 離婚 ,只要有 贍養費 ,她建議女方最好一次拿清,落袋為安。

男方要和解金

另外,現在 離婚 案例中,男方向女方要 贍養費 的也比以前增加。正在進行協議 離婚 的小雲說,她在 離婚 談判的過程中,才發現 老公 竟然向她要 贍養費

在金融業服務的小雲結婚一年時,就發現 老公 沈迷於電動玩具中,勸說多次無效, 老公 還是一天到晚泡在網咖,當時三十歲的小雲興起要 離婚 的念頭,卻在此時發現自己懷孕了。看著肚子一天一天地隆起,小雲決定再給先生一次機會,「或許當了爸爸後,他就會有責任感,事情會變好的。」

兒子出生後,小雲的 老公 並沒有因為多了新的身份而有責任感,反而變本加厲,不拿錢養家,就連小孩子生病住院,他也很少探視。夫妻天天吵架,小雲氣得要趕 老公 離開她婚前買的房子,每天以淚洗臉,決心要結束這段 婚姻

當她向 老公 提出 離婚 時, 老公 拒絕,說他沒有錢付 贍養費 ,甚至嘻皮笑臉地說,老婆比他會賺錢,他還要向老婆要 贍養費 。氣得冒煙的小雲立刻放棄 贍養費 ,只希望能夠和 老公 協議 離婚 ,早早結束折磨,自己有能力養活自己,不需要 贍養費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君表示,現在有些是男方要求 離婚 ,如果女方的經濟條件比男方好,他們也是會要求「 贍養費 」,不過男方通常稱為「和解金」,以免面子上掛不住。

爭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每月2萬元

解決了 贍養費 的問題,接下來面臨的可能是「孩子的監護權」。過去 離婚 ,孩子多歸於父親監護,不過修法之後,現在男女雙方都是平等的,都有相同的機會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不管監護權歸誰,夫妻 離婚 之後,仍必須一起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法院判決孩子每個月的生活消費金額是兩萬元,如果要多拿,就要看律師大顯身手了。

現在就讀高三的小芬也曾面臨父母要 離婚 的痛苦抉擇,當時父親說,如果孩子不歸他,他不會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一毛錢也不會出。由於媽媽一個月薪水只有四萬多元,要養三個孩子很困難,小芬和弟弟妹妹們最後決定要跟爸爸,雖然看著媽媽很痛苦,但想到能減輕母親的負擔,還是決定跟爸爸走;但他們答應媽媽將來讀完書,一定會回來跟媽媽住。

律師李永然解釋,依過去的法律,在法院判定上,孩子幾乎都是歸父親,媽媽要非常努力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過,關於孩子的監護、扶養權,在民國九十一年已經修正,在男女平等下,爸爸、媽媽都有相同的機會來爭取孩子;如果是協議 離婚 ,只要雙方談好孩子歸誰養、對方多久可以來看孩子、每個月給多少扶養費用就可以。

如果協議不成,進入法院裁判,法院會根據父母親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父母親與孩子的相處情形、父母對孩子成長的計畫等來判決,孩子也可以表達自己想要跟爸爸還是媽媽。但不管孩子跟爸爸或是媽媽,父母雙方仍要共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只是雙方費用分擔多寡的問題。不過,如果遇到對方就是不想出錢,可以打官司來強制解決。

法院在孩子扶養費的判決上,最低是「每個月要給孩子生活開銷兩萬元」,但很多男人 離婚 後不願意拿孩子的扶養金給前妻,因為擔心前妻會拿著這筆扶養金亂花;此時律師會希望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為孩子在銀行開立專戶,或者是信託,保證這筆錢絕對不會被前妻挪用。

想要多爭取一點扶養費嗎?律師王如玄透露,可以利用台灣男人的無知,因為他們總以為做爸爸的需要負擔全部的扶養教育費用,所以律師會利用男方的盲點多拗一點。

快樂單親媽媽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在2年前結束 婚姻 ,今年37歲的她說結婚2年 老公外遇 了,她也找過 第三者 談判,但只是一連串更傷自尊的過程,於是她決定快刀斬亂麻,不要前夫給她任何費用,只要兒子。現在她的兒子白天還是給住在對門的公婆帶,但在心境上,她已將前夫當成弟弟,不再想過往,只想給兒子快樂的未來。

曾在銀行業服務的小姐,在和 老公 結婚6、7年後,覺得兩人恐怕不能白頭偕老,理性地協議 離婚 了。 離婚 之後,她總是告訴孩子,父母 離婚 是社會中很正常的現象,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事, 離婚 就是其中之一。幼稚園的老師告訴她:「父母用什麼態度來面對 離婚 ,孩子就用什麼態度來看待。」 離婚 後,她和前夫的關係就像朋友,前夫仍舊可以做爸爸的角色來探望孩子,扶養孩子。小姐說:「 離婚 對我來說,是 婚姻 的選擇;但對孩子來說,我現在努力做好快樂的單親媽媽是更重要的。」

蒐證財產轉移孩子作證人,打 離婚 官司3大要領

外遇 」是 婚姻 的頭號殺手,但要舉證 老公 或是老婆 外遇 ,現在在蒐證上卻是更辛苦。律君表示,過去都說 抓姦 在床,但如果沒有看到另一半和別人正在翻雲覆雨,只是兩個人躺在床上,就法律上來看,不一定可以說他們在 通姦 。以前會用電話錄音,但現在電話錄音部分,法官的採信程度也不一定,所以現在要打 離婚 官司,一定要謹慎與周延。

君還提醒,當發現對方有 外遇 跡象時,先不要大吵大鬧,先靜靜地將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把自己的私房錢藏好;甚至,夫妻之間財務往來,最好都寫借據,將來才不會發生人財兩失的困境。三不五時就要算算 老公 的財富增加多少,不要等到報稅時才看 老公 的扣繳憑單。

這幾年,台商在大陸包二奶的情況已經見怪不怪,通常在台灣的大老婆決定 離婚 時,都會選擇協議 離婚 ,因為要進行法院的裁判 離婚 ,還要飛到大陸去蒐證再舉證,力不從心。

至於因為「 家暴」而想 離婚 的人,律師王如玄根據多年的經驗,建議受暴者每次被打時,先趕快用數位相機把自己的傷勢拍下來,再去醫院驗傷,並且保留驗傷單。

律師呂偉成則表示,過去法院裁定 離婚 是採取「過失主義」,現在則是「破綻主義」,也就是說以前非要有一方有過失才可以 離婚 ,但現在如果男女雙方發現無法牽手下去,沒有誰傷害誰的問題,就是不想再一起了,此時法官就會看夫妻雙方還想維繫 婚姻 的企圖心有多少?如果都沒有意願了,法官就會判決 離婚

現在如何打 離婚 官司?如果是協議 離婚 ,只要有兩個證人簽字蓋章,最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是雙方協議決定,費用要多少?孩子歸誰?統統都可以自己談。在協議 離婚 時,可以不需要律師幫忙,如果談不成,可以先找市公所等協調單位處理。

一旦協議破局、要上法院時,假使要自己一手包辦,大概花三千元就可以搞定,不過所有的出庭與細節都要自己來。如果要找律師,律師的費用起跳價大約是五萬元,一審的律師費大約五、六萬元;二審的律師費用也差不多;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是書面審查所以價碼會低一點,因此一場 離婚 官司打下來,大約要十萬元左右。

在法院打官司時,孩子常是最後打贏的關鍵。君說,曾經有一個案子,有錢的爸爸天天花天酒地,根本不養家,媽媽卻做清潔工養活家庭。多年之後,女方決定要 離婚 ,男方卻一點都不在乎,後來孩子寫信給法官,控訴父親這些年的惡形惡狀,最後女方不僅打贏 離婚 官司,還爭取到大筆的 贍養費 、扶養金以及精神損失賠償等費用。

繼承和贈與分不到

這幾年 離婚 的案件中,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主張財產是個別的話,法律上一律是婚後為共同財產。如果採取法院裁定 離婚 ,許多婦女會提出「剩餘財產的分配」。律師王如玄認為,台灣女人普遍的觀念是認為「 老公 的錢是我的,我的錢還是我的」;但就法律的觀點來看, 婚姻 是「合夥關係」, 離婚 就是「拆夥關係」,既然是拆夥就要把盈虧帳本算清楚。

通常「房子」是剩餘財產爭奪的主要標的,過去總是認為如果房子登記在 老公 或是老婆名下,打 離婚 官司就要將房子給登記名下的夫或妻;但現在的觀念要改了,就算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如果過去 老公 也有負擔貸款,那 老公 也有權利要求房子歸他。

王如玄說,現在有些女人想嫁給企業二代或是小開,如果是覺得將來一定可以拿到巨額 贍養費 ,或是可以分到家產,就要三思而後嫁了。因為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根據法律規定,繼承與贈與部分不需要分配,因此小開的祖產是分不到的。至於 贍養費 部分,如果在協議 離婚 上談不攏,告上法院,走「裁定 離婚 」的途徑,再公諸媒體上,有錢的小開或許會因為社會輿論壓力,付出高價的 贍養費 等其他費用。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

儘管現在台灣婦女可以爭取到 贍養費 的不多,但在法律上,沒有工作與經濟能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 贍養費 。在協議 離婚 上, 贍養費 多寡就看彼此的決定,而在法院上的裁定,如果女方提出 離婚 ,又因為 離婚 使生活陷入經濟困頓,則男方需要每個月付出生活開銷約2萬元給女方,1個小孩也至少要給付2萬元。

「精神賠償」是在法院裁判 離婚 時,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付財產、賠償精神上的損失。晚晴協會表示,法官會看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對方經濟狀況等做出綜合裁定,依據接觸過的案例中,最多的是付了幾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指的是 老公 或是老婆在婚前所有的財產仍舊各自擁有後,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掉負債後,除了繼承與贈與之外,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要平均分配。

外遇 是頭號殺手,性生活也是關鍵

每年從 婦女節開始,到五月第二個星期天母親節,社會就會瀰漫著一股「母慈子孝」的氣氛,但伴隨著 離婚 率逐年提高,「母慈子孝」的另一個意涵,正是母兼父職的「單親家庭」增加。根據統計,台灣單親家庭形成的原因,「 離婚 」就佔了六成以上;如果從性別上來看,「女性單親」佔比率高達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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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不一定拿的到贍養費,有些法定條件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 ?

請參考以下條文。
民法離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因 離婚 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1. 夫妻之一方於 離婚 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2.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3. 夫妻之一方因 結婚 、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 離婚 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1057條-1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1057條-2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1. 結婚 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2.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3.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4. 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1057條-3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 婚姻 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1.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2.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3.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4. 造成 婚姻 破裂之責任因素。
5. 結婚 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6.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1057條-4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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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贍養費的給付

離婚 贍養費 的給付
陳美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壹、前言
離婚 制度是人為解消 婚姻 的方法之一,旨在消除因不和諧的家庭生活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進而重建新的較健全的社會秩序,因而認「 離婚 」係保障 婚姻 生活幸福的最後界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惡事」。因此,重視 離婚 效果及保障 離婚 後經濟上之弱者乃成為現代親屬法的重要課題之一。

贍養費 」之給付係 離婚 效果中財產給付之重要一環。夫妻 離婚 後為維持其生活所設 贍養費 的給付制度係基於 婚姻 法上男女平等主義而產生的,其基本思想係建立在 離婚 後雙方當事人能自由調整其新的社會關係,換言之,既然允許男女雙方均得請求 離婚 ,如果不能除去 離婚 後生活維持的不安,並保障其生存,將使當事人(特別是女方)不敢請求 離婚 。此對整個社會而言,仍未能解除 離婚 制度的缺陷,故藉法律規範以保障 離婚 後配偶的生活是必需且必要的,所以各國 離婚 法或詳或簡均規定 贍養費 的給付制度。

貳、問題的爭點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 離婚 贍養費 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 離婚 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 贍養費 。」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對於給付標準、計算依據、給付方法均付之闕如)、條件嚴苛(限於裁判 離婚 且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法院實務上見解一陳不變(均係以雙方當事人之身份、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 贍養費 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 離婚 配偶,甚至可能成為 離婚 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參、勾勒理想的 贍養費 制度
一、立法上的建議
現行民法對於
贍養費 的規定顯然不足,其一, 贍養費 請求權係保障 離婚 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限於裁判 離婚 方得請求,於兩願 離婚 亦應准許之。其二, 贍養費 制度乃基於衡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設,目的在保障 離婚 後無力生活之配偶,不含有任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並不妥當。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應列為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其四, 贍養費 請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均未加以規定。其五、決定 贍養費 數額應斟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其六、 贍養費 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補充。

建議修正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之一方,因 離婚 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
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 贍養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 離婚 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 離婚 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 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 贍養費 請求權:
一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 支付之數額,依 婚姻 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情形,決定
贍養費 之數額:
一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造成
婚姻 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其他影響
贍養費 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 義務人應一次支付 贍養費 ,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 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
消滅。

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 贍養費 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惟就目前法院對 贍養費 請求之判決觀之,不論對請求要件之審查,或請求數額之決定,似皆過於籠統(最高法院曾有以所得稅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計算基準似嫌過低),毫無標準可言。因此,在現行法規範體系下,最高法院如能創立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 贍養費 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覆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肆、結論
離婚 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財產的分配、損害賠償及 贍養費 ,但因媒體在報導國外名人 離婚 事件時,每將三者統稱為 贍養費 ,致受誤導而遲誤權利之主張,故婦女團體有責任及義務將此三者之正確概念傳達給民眾瞭解。 離婚 既已為必要之惡事,應予正視,並從法律的層面給予基本的保障,為吾人應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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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拖18載 保險受益人

年近40歲的Lisa盧秀欄說︰「我4歲時父親已死,母親離婚再婚又再失婚,現有糖尿病 ,長期住院。阿婆今年在荃灣 被小孩撞倒,斷骨進了醫院,後來驗出癌症,剛走了。」

18年前,Lisa與蕭永方拍拖,當時男方隱瞞已婚,後來兩人 分手 ,Lisa與一名警察 結婚離婚後與蕭再續前緣。她說,兩人9年前開始 同居 ,曾經買樓,但蕭要養兩頭家,供不起而賣掉,兩年前蕭搬入Lisa的公屋單位。Lisa出示蕭的存摺、護照,又展示多年來的親密旅行合照,證明與蕭的關係,說消防界很多人都知情。蕭甚至買了一份保險,受益人是Lisa與12歲女兒。

同居 9年 「無功都有勞」

Lisa說,曾與蕭反覆討論過離婚結婚 問題,「大家都老了,都有自己的家,也不喜歡搞成這樣子。阿蕭模稜兩可,去年8月初終於答應我,說9月1日會有個了斷。我很想有將來。」可惜幾天後,蕭永方便在火場犧牲。「我那天去到醫院,(靈魂)完全離了體,回不來。」

「他不能死得不明不白,有無打過 電話 求救?消防處有無責任?我好想有個公道,但完全無人向我交代……我是阿蕭什麼人?」消防處和蕭家都不承認兩人的關係,曾當售貨員的Lisa失業1年多,一直靠蕭永方支付每月6000元生活費,蕭死後她陷入經濟拮据、身分模糊的境地。「我跟他一起住了那麼多年,無功都有勞,他家人有沒有問過一句,應該為我做什麼?」

「不想毁他清譽 但我要生活」

Lisa早前以未婚妻及受養人身分向消防處申索遭拒後,近日成功申領法援入稟控告消防處在火警中疏忽,要求撫恤金與勞工賠償, 婚外情 因而曝光。蕭妻禤美英表示,不會評論蕭盧兩人的關係。

「我今時今日走出來需要很大勇氣,遭人白眼,任人怎麼說。但無人肯為我出聲!一開始,我想別毁他清譽,他的兄弟也這麼勸我,我有抑鬱症 ,好辛苦,忍耐了那麼多年,要放棄所有東西才能保護他……但我生活要基本過得去,我也要面對將來。」Lisa說。

毋懼影響蕭女 「遲早要明白」

有很多人批評Lisa的舉動嚴重影響蕭永方的12歲幼女,她說:「女兒遲早要明白,我跟他父親的感情是事實,我最愛就是他,他也很痛惜女兒。(蕭女)一定要面對,就算恨他,他也永遠是她父親。」她認為自己沒毁掉蕭永方的形象,救人犧牲的偉大,不能跟私人感情混為一談或遭受貶棄。「賠償多少也不要緊,我只想要個交代,我是他什麼人?」Lisa說。

明報記者 覃純健 (明報)1月25日 星期日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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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嘉良否認曾有婚外情 前妻兒子已知再婚(圖)

中新網2月4日電 羅嘉良宣布與拍拖1年﹐34歲內地演員蘇岩于年初五已于北京訂婚﹐亦將于年底正式在北京注冊 結婚 。二人拍攝內地劇《完美結局》時擦出火花﹐而羅嘉良與前妻 離婚 亦剛巧只是1年時間﹐再婚的消息惹來網友議論紛紛﹐不過﹐他透露前妻和兒子已知道此事。

香港 《星島日報》報道﹐羅嘉良于電視城拍攝新劇《金錢誘罪》﹐對自己迅速再婚一事直認不諱﹐但表示自己作風低調﹐故很多再婚的細節亦不願多談﹐而與他同劇的演員袁詠儀(靚靚)﹑馬德鐘亦對他恭賀﹐其中靚靚恭喜他再度甜甜蜜蜜﹐羅嘉良卻回應一句”百子千孫”﹐和靚靚相視而笑。

羅嘉良接受訪問時表示多謝﹐對于再婚一事﹐他自言一向作風低調﹐是有傳媒收到消息問他才承認﹐因為這是一件開心事﹐同時亦承認與蘇岩已拍拖一段時間﹐雖然年底 結婚 ﹐但仍未選好日子﹐但會在北京擺喜酒。嘉良透露仍未決定會否在 香港 擺酒。被問何以先訂婚﹖嘉良只說:”訂婚好浪漫。(如何求婚﹖)不講﹐總之緣分啦﹗”他也被問及兒子是否已知他再婚﹖他說:”他們(指兒子和前妻)都知道﹐私人事我不想講太多﹐多謝大家關心。”嘉良承認拍罷無線劇之後便移居北京﹐而對于 離婚 不久閃電 結婚 會否怕惹人聯想﹖他只表示和前妻的關系弄得清清楚楚後﹐才與蘇岩發生戀情。

曾與嘉良傳過緋聞的佘詩曼﹐昨日接受記者 電話 訪問時才知對方再婚﹐她表現驚訝﹐更謂會以短訊恭賀對方﹐更指很少聯絡對方而不知道他之前和誰拍拖及 結婚 一事。詩曼覺得羅嘉良擺酒會派喜帖給她﹐故不擔心會派漏她的份兒。

資料來源:DWNEWS.COM– 2009年2月5日3:31:43(京港臺時間) –多維新聞網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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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離婚率高 新人流行結婚不買婚戒

今日晚報 2007.12.14 中廣新聞/謝佐人

德國離婚率高,使得許多新人在 結婚 時,乾脆不買婚戒,免得日後麻煩。

根據統計,德國有百分之51.9的 婚姻離婚收場,年輕人大多等到三十歲之後才考慮 結婚 ,甚至不 結婚 的人也越來越多。

這個現象使得珠寶業備受重創,根據調查,29歲以下的年輕人在準備 結婚 時,會興致勃勃地挑選 結婚 戒指,但是若經歷過離婚的痛苦之後,一旦再婚,他們購買婚戒的意願就會降低,若是又再離婚,那麼往後的 婚姻 可能就不再麻煩交換婚戒了。

一項調查顯示,年齡在45到59歲的德國人中,只有半數的人會為 結婚 花錢購買婚戒。

過去,德國民眾習慣將婚戒戴在右手中指,這與英語系國家戴在左手中指的 傳統 正好相反。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英語系國家的男子在德國追女友時常鬧出笑話,追到已婚婦女。

現在不戴婚戒的風氣可能又會衍生出另一個社會問題,就是 劈腿 。因為沒有戴婚戒,手上沒有戒痕,提供了那些對 婚姻 不忠 實的人輕易發展 婚外情 的機會。這或許也是造成德國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惡性循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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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嘉良維護未婚妻不是第三者 離婚一年即閃電訂婚

【明報專訊】46歲的羅嘉良,去年初跟 結婚 10年的前妻方敏宜 離婚 ;日前,他被踢爆大年初五(1月30日)與相識一年的34歲內地演員蘇岩,於北京 閃電訂婚,年底共諧連理,令蘇岩惹上 第三者 之嫌。羅嘉良昨日維護未婚妻說:「我搞清關係才開始這段情。」他指 離婚 一年後火速再婚,是上天的安排。

羅嘉良與蘇岩結緣於去年初拍攝內地劇集《完美結局》,有內地報道指兩人合作期間已撻着,手拖手出街之餘,有時更會相擁在一起。拍完劇不久,兩人又結伴出席好友的私人酒會,與好友合照時,他們亦表現親密;離開時乘車,男方被發現回頭深吻蘇岩。

4月移居北京

羅嘉良昨日於電台訪問中公開與未婚妻邂逅的經過闢謠:「我們合作《完美結局》後便沒有見面,直至去年9月,我在北京重遇以前台灣 唱片公司老闆娘蔡姐,她現在是橙天娛樂經理人,蘇岩正是旗下藝人,於是大家便聯絡起來。」羅嘉良表示年底將於北京 結婚 ,但地點、形式仍未決定。

傳聞蘇岩有軍方背景

據悉,蘇岩有軍方背景,家底不錯,是個懂得享受的人,生日時會乘坐私人飛機到瑞士賀壽。談到對方吸引之處?羅嘉良說:「她好善良,加上大家是演員,思想上能溝通,而且她年資不淺,我很欣賞她的演技和對工作的投入、認真;她在內地口碑不錯,生意幾好。」他表示待4月完成無綫劇《金錢誘罪》後便移居北京,有指他做「北京姑爺」?羅嘉良笑說:「沒問題,我於03年離開無綫,很多時都會在內地工作,已習慣。雖然北京太凍會令皮膚痕癢,但我搽止痕膏就沒事。」問他婚後是否即生小孩?羅嘉良笑說:「我們有傾過,但想先過二人世界,一、兩年後才生 BB。」他表示返港拍劇半年以講 電話 、發信息維繫感情。

兩年後生BB

蘇岩於內地訪問中也吐露憧憬擁有幸福的家,她表示想與 丈夫 擁有兩個孩子和一個很大的花園洋房, 婚姻 是水到渠成的事件。同時,內地消息指兩人在浪漫的環境下,即興地萌起訂婚念頭,於是便購買銀戒指訂婚,兩人交換訂婚戒指作誓盟後,更開香檳慶祝呢!

採訪:娛樂組

資料來源:香港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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