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誣告性侵 判賠10萬

自由時報 – 2013年3月28日 上午8:46

〔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曾姓男子與姜姓女子婚外情,被曾妻發現提告,不料姜女為使曾妻撤告,竟反告曾某強制性交,還叫其前夫到社區散播此事,導致曾男被叫「強姦犯」,但檢方偵辦後不起訴,曾男反控姜女誣告,姜女刑事被判3月有期徒刑,曾男附帶民事求償,法官判賠10萬元。

曾男提訴指出,他與姜女原是男女朋友,曾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2次,後被妻子發現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不料姜女為使其妻撤回告訴,竟誣告他對其強制性交。

曾男指稱,他無端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到警察局及地檢署應訊,整個社區都知道,親友及鄰居用異樣眼光看他,而姜女還要她的前夫到社區叫嚷「玩女人,不負責任」、「就是要我前妻告你強姦,讓你坐牢」等語,致使鄰居與他吵架時竟叫他「強姦犯」,雖然檢方偵辦後還他清白,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姜女所為,讓他名譽掃地,精神非常痛苦,且因此找不到工作,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要求姜女賠償50萬元。

姜女則辯稱未誣告曾男,她與曾男只是認識,並非男女朋友。

經法官查證,姜女確實在100年4月間向警方控告曾某對她強制性交,但經嘉義地檢署偵結已做出不起訴處分。法官勘驗姜女與曾男在汽車旅館的錄像光碟,也發現2人表情愉悅,躺在床上聊天並親熱,對姜女辯稱認定無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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