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癌逝 婦改女兒姓氏遭駁回

中華日報 – 2013年3月27日 下午11:03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癌父過世,江姓生母攜三個女兒遠嫁美國,其中兩名女兒由生母現任丈夫收養並同住照顧,另一名女兒回台由江女向法院聲請改從母姓。法官認為,若非林男罹癌而無力再照顧,當不願輕易放棄女兒監護權,女童與生父感情密切,若率予變更姓氏,將影響女童對父親情感上連結,駁回聲請。 江姓婦人表示,她與林姓前夫育有三名未成年女兒,她九十四年十二月離婚時,原約定小女兒由前夫監護,後來,前夫因患癌症而於九十八年八月間約定改由她監護小女兒,當時她攜三名子女移民改嫁美國人後,前夫即未曾再探視三名子女,前夫的父母也未曾探視小孩或給付小孩扶養費用。 罹癌的林男於九十九年三月死亡,而其前妻江女也於去年從美國帶著小女兒回台念書,長女和次女則由在美國的現任丈夫收養並同住照顧,江女表示,她和前夫共同生活這段期間發生許多不愉快的事,她想把小女兒的從父姓林,改成從母姓江。 台南地方法院傳訊林家小女兒詢問她的意見,林姓女童稱,父母離婚後,她原與父親同住,父親罹癌後才與母親住,跟二個姊姊到美國,去年才返台,之前與父親同住時,都是由父親照顧。女童又說,父母結婚後,父親在外面工作賺錢,母親在家照顧三個小孩,但爸爸賺錢並沒有拿回家,後來,一段時間父親去大陸工作,也沒有拿錢回來,都是母親借錢養三個小孩,母親可能因此才覺得過去不愉快。 最後,法官認為,林童證稱父親對她很好,與生父感情密切,且變更子女姓氏所應考量者,係子女之利益,而非父母自身利益,江女以其與前夫之間曾發生不愉快,作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理由,無非以其自身利益為考量,其主張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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