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轉載-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 離婚 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 離婚 或裁判 離婚 ,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 離婚 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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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謂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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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通姦 罪 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
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 通姦 罪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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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婚贍養費的給付

離婚 贍養費 的給付
陳美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壹、前言
離婚 制度是人為解消 婚姻 的方法之一,旨在消除因不和諧的家庭生活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進而重建新的較健全的社會秩序,因而認「 離婚 」係保障 婚姻 生活幸福的最後界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惡事」。因此,重視 離婚 效果及保障 離婚 後經濟上之弱者乃成為現代親屬法的重要課題之一。

贍養費 」之給付係 離婚 效果中財產給付之重要一環。夫妻 離婚 後為維持其生活所設 贍養費 的給付制度係基於 婚姻 法上男女平等主義而產生的,其基本思想係建立在 離婚 後雙方當事人能自由調整其新的社會關係,換言之,既然允許男女雙方均得請求 離婚 ,如果不能除去 離婚 後生活維持的不安,並保障其生存,將使當事人(特別是女方)不敢請求 離婚 。此對整個社會而言,仍未能解除 離婚 制度的缺陷,故藉法律規範以保障 離婚 後配偶的生活是必需且必要的,所以各國 離婚 法或詳或簡均規定 贍養費 的給付制度。

貳、問題的爭點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 離婚 贍養費 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 離婚 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 贍養費 。」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對於給付標準、計算依據、給付方法均付之闕如)、條件嚴苛(限於裁判 離婚 且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法院實務上見解一陳不變(均係以雙方當事人之身份、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 贍養費 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 離婚 配偶,甚至可能成為 離婚 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參、勾勒理想的 贍養費 制度
一、立法上的建議
現行民法對於
贍養費 的規定顯然不足,其一, 贍養費 請求權係保障 離婚 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限於裁判 離婚 方得請求,於兩願 離婚 亦應准許之。其二, 贍養費 制度乃基於衡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設,目的在保障 離婚 後無力生活之配偶,不含有任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並不妥當。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應列為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其四, 贍養費 請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均未加以規定。其五、決定 贍養費 數額應斟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其六、 贍養費 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補充。

建議修正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之一方,因 離婚 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
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 贍養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 離婚 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 離婚 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 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 贍養費 請求權:
一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 支付之數額,依 婚姻 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情形,決定
贍養費 之數額:
一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造成
婚姻 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其他影響
贍養費 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 義務人應一次支付 贍養費 ,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 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
消滅。

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 贍養費 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惟就目前法院對 贍養費 請求之判決觀之,不論對請求要件之審查,或請求數額之決定,似皆過於籠統(最高法院曾有以所得稅申報之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計算基準似嫌過低),毫無標準可言。因此,在現行法規範體系下,最高法院如能創立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 贍養費 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覆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肆、結論
離婚 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財產的分配、損害賠償及 贍養費 ,但因媒體在報導國外名人 離婚 事件時,每將三者統稱為 贍養費 ,致受誤導而遲誤權利之主張,故婦女團體有責任及義務將此三者之正確概念傳達給民眾瞭解。 離婚 既已為必要之惡事,應予正視,並從法律的層面給予基本的保障,為吾人應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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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

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

前者,如甲、乙犯 通姦 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 通姦 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所以 通姦 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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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

通姦 ,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 通姦 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
通姦 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 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 通姦 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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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通姦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第234條(特定案件之告訴人)

刑法第230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240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298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
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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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 通姦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 通姦 係指 婚姻 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 通姦 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 通姦 後其 婚姻 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 通姦 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 通姦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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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第三者外遇抓姦:抓姦要抓到,抓姦要有效

您的 婚姻 中,是不是出現了 第三者婚外情 呢?明明知道對方 偷情 卻又苦無證據呢?另一半在外面偷吃,卻不知道怎麼下手?想要自己 抓姦 ,卻不知道 抓姦 失敗的後果嗎? 抓姦 要在床,捉姦 ?”> 捉姦 要成雙,錯誤的 抓姦 方式,只會讓簡單的事情變的更加複雜。

抓姦 失敗之後,另一半偷吃會更加小心,會讓再次 抓姦 增加許多的困難度,那麼為什麼不在第一次 抓姦 的時候就成功 抓姦 呢?要 抓姦 就要在第一次就做好,專業的徵信業者,會幫您判斷何時是最佳的時機,讓您第一次 抓姦 就成功。

抓姦 ,只是一種手段和方法,讓您 抓姦 快速,成功 抓姦 之後,如果要求簡單的,可以要求另一方不能再犯,否則要求賠償,再進一步,要求 離婚贍養費監護權 是很有助益的。在 外遇 事件下,千萬不要讓您 婚姻 中法律保障睡者了,成功取得 通姦 證據之後,進可攻通可守,可以要求另一半回頭,也可以讓得到應有的補償。

女人之心徵信服務團隊,有相當久的徵信工作經驗,對於各種 抓姦 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狀況,均能適當的加以處理,讓您 抓姦 抓的到,第一次 抓姦 就抓好,不浪費您寶貴的時間,讓您可以迅速的解決問題。

<戀愛字慰>甜蜜的外遇者大集合

愛情婚姻 裡,原配和 第三者 從來水火不容。

身為旁觀者,看著嫉惡如仇的 元配 或痛楚不甘的 第三者 ,我們很容易在勸慰時,說出「將心比心」這四個字,希望當事者能夠像剛過世的聖嚴法師名句「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

事實上,愛情原本就是一種和占有慾拔河的題目,光是面對和接受就有多麼艱難,除非有一日易地而處。

過年,看著電視重播南方之星最後一次電視演唱會,桑田佳祐歐吉桑唱起《甜蜜的季節-Sweet Season》這首溫柔纏綿的主題曲《Love Affair秘密??一?》,讓我再度溫習起這部 外遇 大集合的日本偶像劇。

《甜蜜的季節》劇情沒有劇名這麼甘甜,也沒有歌曲那麼浪漫,反而是一部非常寫實深刻討論 外遇 的故事,由松嶋菜菜子、椎名桔平飾演。這劇情顯然是一部獻給曾經 外遇 、正在 外遇 、已經 外遇 、痛恨 外遇 的人,堪稱「 外遇 」的各種當事者、 第三者 、受害者角色大集合。

劇中女性角色形形色色,有(一)愛上有婦之夫、成為 第三者 的年輕女人;(二)發現 老公外遇離婚 ,痛苦而捉狂的中年老婆;(三)曾發現 老公 外遇 ,因為女兒隱忍不 離婚 的女人;(四)發現 老公 外遇 ,恨到極點,決定把 老公 送給對方的老婦人;(五)偷偷生下心愛男人小孩,一直撫養到兒子20歲,才又見到兒子的父親的 第三者

男性角色倒是比較簡單,分為「正在 外遇 」和「曾經 外遇 」兩種。正在 外遇 的男人,是最典型的角色,既深愛 妻子 又對年輕愛人無法放手;曾經 外遇 的男人,直到發現女兒也愛上有婦之夫,開始產生矛盾心情。

虧編劇想得出來,這些角色的關係真是錯亂得可以。

明明痛恨某種人,忽然發現自己的親人正在做自己最痛恨的事,於是因為親情不得不「將心比心」,去感受對方的立場,即使那是深深傷害過你的角色–只是因為愛,對,因為愛,你依然痛苦矛盾,卻瞭解了。

我們都不是聖嚴法師,擁有寬闊大愛的胸襟,有時連「將心比心」四個字,都只是講習慣的想像名詞,不一定能夠真實體會。

可是,看完《甜蜜的季節》,我終於忍不住感嘆:「除了親人的愛,還有什麼力量,讓我們願意試圖對調所謂『傷害者』與『被害人』位置?」

真正甜蜜的滋味,或許正是苦澀中嗅覺出來的親情味道。

資料來源: 自由電子報 文/水瓶鯨魚 20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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