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公聽會 正反意見並陳

作者: PTS | 公共電視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8:00

許多社會問題都必須透過修法來解決。其中引起熱烈討論的、也包括刑法通姦罪要不要除罪化?社會上一直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在今天首度舉行公聽會,邀請司法、婦團、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士討論外,也對外開放,現場參加的民眾踴躍。法務部希望聽了各界意見之後能找出社會共識。

通姦罪是否應該除罪化?公聽會現場坐無虛席,針對這個議題,社會一直有不同聲音,法務部今天邀請來的專家學者,支持反對者也都有。支持者除罪化的學者認為,國家公權力不應該介入婚姻。

==交通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林志潔==

一個東西它一旦刑罰化

就代表國家的公權力

要動用納稅人的資源

來幫你做蒐證

警察的人數就是這麼多

檢察官的人數就是這麼多

他們每天去幫你抓猴

他當然沒有時間幫你抓小偷

不過實際上協助元配爭取權益的律師則認為,家庭是國家的根本,通姦除罪化,背叛者隨時可走人,受害者情何以堪。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 紀冠伶==

通姦罪 它所造成的損害

並不是只有元配的內心受傷

他其實是整個家庭破碎

而且這個家庭破碎 是沒有辦法

用金錢彌補的情況之下

我們難道不需要

透過刑事來制裁嗎

司法人士也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發生婚外性行為,配偶提告後婚姻通常也不保,刑法無法成為婚姻的保障。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邱忠義==

如果這個要處罰

拋妻棄子的人要不要處罰

拋妻棄子對於家庭危害也很重

但是那是道德的違反

你要不要去處罰

不過有檢察官則認為,通姦罪的存在也具有防衛性作用。

==最高檢察官 朱富美==

刑法有個規定

他就跟這個男的講

你再來 你再來我就告你

我跟告位報告 還是有很多民眾

他是要靠法律的制度

跟法律的規定

來保障他的婚姻

法務部在今年4、5月先後2次民調結果都顯示,反對廢除比例高達8成2及7成7,但這份民調也被批評粗糙、問法有問題,因此法務部首次舉辦公聽會,希望聽了各界意見之後能找出社會共識。

許恆慈 蔣龍祥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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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睡裸女被空姐妻抓姦 辯不知對方睡覺會脫上衣

NOWnews – 2013年12月3日 上午10:54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7年前曾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目前在中央大學任教的謝定亞,前年再婚娶了小他14歲的空姐為妻,不料去年被老婆抓姦,與一名業餘衝浪女教練同宿共睡一床,謝妻一怒提通姦告訴。但因無精液、衛生紙等直接證據,謝男獲不起訴,但民事求償部分,法院認定2人行為已傷害謝妻配偶權益,須連帶賠償30萬,全案可上訴。

48歲的謝定亞,身高180公分且外型英俊挺拔,他有過2段婚姻,與前妻育有1子1女,離婚後在前年4年,另娶張姓空姐為妻,但在去年5月分居。謝妻發現丈夫經常藉故不回家,私下找徵信社調查,發現去年8月起,丈夫和一名孟姓女子,先後到印尼峇里島、宜蘭等地出遊過夜。

去年12月,謝妻獲報丈夫帶孟女回家,她與徵信社當場破門而入,發現2人衣衫不整躺在床上,但並未發現精液、衛生紙等足以證明2人有發生關係的證據。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謝妻仍對2人提起通姦告訴,2人否認通姦,謝男稱說孟女是衝浪認識的朋友,當天孟女喝醉,他先將對方帶回家休息,待酒醒後再準備送她回家,還稱說「我不知道她睡到一半自己脫掉上衣」。

2人均否認有發生過性關係,通姦部分則因證據不足,2人獲判不起訴。另謝妻對2人民事求償4百萬,法官認為謝男是高知識份子,此舉和辯詞都有違常理而不予採信,並認定他已違反婚姻忠誠的義務和原則,謝妻的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謝妻30萬,全案可上訴。至於訴請離婚案件,台北地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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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汙名化 激情淹沒理性

作者: 唐筱恬、李明賢╱特稿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2月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唐筱恬、李明賢╱特稿】

同性婚姻、死刑存廢、通姦除罪、安樂死等,一直都是國際進步人權的重要指標或熱門討論話題。號稱民主先進國家的台灣,一旦碰觸衝擊傳統價值核心的敏感議題,就會出現劍拔弩張、互相汙名化對方的情形,公民社會該有的互相尊重、理性討論,始終未能出現。

即使先進民主國家如法國,社會歷經多年宗教團體抗議、族群撕裂,才慢慢度過陣痛期,讓國內高達60%民眾逐漸凝聚共識,更讓法案進入國會的審議與辯論,今年4月才成為世界上第14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部分仍然捍衛家庭傳統價值的法國人,選擇一條尊重差異,而非歧視差異的道路。

回到台灣,支持多元成家團體原本可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拋出來理性討論,不過又同時提出伴侶制度、多元家庭,讓議題逐漸失焦,成為反對者攻擊、汙名化的目標。反對多元成家團體到底能否區分同性婚姻、多元成家的差異性,還是只是一味的反「多人家屬」可能帶來的三妻四妾、童養媳復活?

當同性婚姻議題愈來愈失焦,台灣史上首次上演支持同性婚姻與反對同性婚姻,正面交鋒的畫面,卻是擦槍走火的肢體衝突。如同死刑存廢、通姦除罪化議題的推動過程一樣,雙方不互相傾聽對方訴求,一味的將對方妖魔化下收場。

放諸國際,台灣也應自我檢視這些指標。當全球百餘國已廢除死刑,台灣還在執行死刑;通姦未能除罪化,文化部長龍應台也坦言「與外國人聊天很尷尬」,因為台灣還有太多落後指標。當廢死、通姦除罪、安樂死因各種反對勢力而未能達成,代表政府要努力的空間還很大。

更何況,台灣已是簽署人權兩公約的國家,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機關,有責任幫助公民社會展現包容力量,採循序漸進方式,讓社會爭議性話題、且是關乎人權的幾項重要指標落實。當社會無法針對公共議題理性討論,代表社會民主還不夠成熟,又如何奢談多元成家要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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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否除罪化 正反舌戰激辯

中央社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1:32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為討論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法務部今天辦公聽會,贊成者以統計實例指出通姦罪處罰對女性不利;反對者主張通姦罪能保障家庭。

法務部上午舉辦「通姦是否應除罪化」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律師、法官、婦女團體等代表,不少民眾與會,正反兩派激辯。

學者官曉薇分析歷年刑事訴訟統計,通姦罪女性被告遠多於男性,主因是社會較容易原諒外遇的男性,卻怪罪女性第三者。從撤告率來看,容易被原諒者的比率依序是夫、妻、女性第三者、男性第三者。總結來看,通姦罪處罰顯然對女性不利,違反性別平等。

法官邱忠義說,法律上通姦罪成立的構成要件是結婚,造成男女一結婚就可能犯罪,廢除通姦罪是終極目標,但要有完善配套措施訂懲罰性賠償,如美國高球名將老虎伍茲(Tiger Woods)離婚,讓「老虎一隻變老鼠一隻」。

反對者律師紀冠伶表示,她過去曾贊成通姦除罪化,但接觸實例後改觀,出軌造成元配、小孩受害,通姦罪存在能維繫傳統價值,保障家庭。

檢察官朱富美表示,通姦罪有防衛性、預防性功能,修法廢除不能淪為知識分子優越思維,應一併考量中低、弱勢階層。此外,有徵信社業者也持反對立場。

法務部在今年4月、5月間兩度進行民調,分別有82%、77%受訪者反對廢除通姦罪;各國維持處罰通姦罪的有南韓、美國部分州、印度、印尼;其餘先進國家多不處罰通姦。1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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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和警通姦 掰有菜花難辦事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4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柯姓警官與小三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被捉,小三一度辯稱感染「菜花」不能「辦事」,小三丈夫翁男要求賠償500萬元遮羞費,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柯曾向翁道歉,且柯和小三在半年內通聯高達4000多筆,顯見關係非淺,判決2人連帶賠償40萬元。

小三丈夫獲賠40萬

據了解,被告柯姓警官和有夫之婦羅女因業務關係相識,2人在去年3月15日下午,開車到高雄市英明路歐閣汽車旅館開房間,被羅女丈夫翁某會同莊姓友人報警查獲時,房間內凌亂不堪,並扣得羅女使用過的衛生紙團及拆封過的保險套袋子,翁某要求賠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柯某和羅女均表示,2人喝酒時因開瓶不慎,衣服沾滿酒漬,所以才會到汽車旅館洗澡、清除,否認發生關係;羅女甚至辯稱罹患「菜花」,不可能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縱使罹患性病,也可戴保險套做愛隔絕傳染,並據翁某提出與柯男、羅女通聯譯文,證明2人確有交往,柯還曾向翁道歉,加上去年2月17日至8月15日止,柯、羅兩人通聯高達4000多筆,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範圍,同時審酌兩造經濟收入等情形,認為賠償40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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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靠刑法維繫?通姦除罪化公聽會激辯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3:07

新頭殼newtalk2013.11.28 王立柔/台北報導

法務部今(28)日舉辦公聽會,主題是「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吸引近200人參與,其中,支持方認為婚姻並非也無法靠刑法來維繫,更不符合「好聚好散」的情感教育,並且因社會對兩性的期待、傳統觀念不同,常讓無論是元配或第三者的女人,成為通姦案件下最大的受害者,違反立法本意;反對方則多半認為,通姦罪確實能夠維繫婚姻,並達到預防配偶出軌的效果,且通姦罪被害人受到的損害,並非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就可彌補。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近年來呼籲通姦除罪化的聲浪高漲,法務部今天更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分享看法,現場有近200位民間團體代表、民眾參與,其中也有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律師。在學者專家約1小時的發言結束後,開放35分鐘的交流時間讓受邀的民間團體代表上台,接下來的30分鐘再由與會人士表示意見,並於中午散會;支持、反對或態度較為保留的意見紛陳,之間的辯論可謂精彩。

在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裡,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提醒大家看待刑法問題時,應注意比例原則,思考需要怎樣的刑法和處罰,以及刑法能不能介入個人情感的問題。她表示,近年來法院在解釋通姦罪時非常嚴格,就是因為法官很難判得下去,這牽涉到「處罰的目的」究竟是什麼,難道處罰就可以挽回婚姻嗎?林志潔強調,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規範,就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通姦罪的範圍也只設定在「破壞1夫1妻制」,就算配偶與同性間發生口交、手淫等性行為,在許多實務判斷上也不算通姦。

此外,林志潔更提到親身碰過的1個例子,那是當事人被老闆強暴,在法庭上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老闆不但無罪,當事人還被老闆的太太告通姦、賠錢。

林志潔指出,隨著時代推進,通姦罪發揮的效果已經與當初立意不合,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對1990年代的女性來說,找出先生通姦的證據,或許是離婚時才能夠保留一些東西的武器,因為當時的《民法》還規定結婚後妻從夫居、教養意見不同時以先生為主、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給先生……,但這些後來都已修改;《家事事件法》和家事法庭也隨之出現,較能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

林志潔說,2002年大法官對通姦罪釋憲時,態度保留,認為要考慮到當代文化;但如今也過了11年,這之間環境已變得不同,當婚姻契約的忠實義務被違反時,不必死抓刑法不放來處理,可從民事方面來補償被背叛的那一個。

在台北市晚晴協會服務快20年的義務律師紀冠伶則表示,她多年前曾發表文章支持通姦除罪化,但後來想法又有所改變,因為她認為,通姦發生之後,確實存在「被害者」,她本身就親眼看見很多,「我看到的是元配可以一夕間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的被害人」。

紀冠伶強調,她認為這些對元配、對家庭和小孩的損害,很難用金錢去彌補,也不是法律人可以冷眼去看待的。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則認為,提告通姦罪並不會維繫婚姻,因為那完全就是翻臉了,兩人的關係怎麼可能好好繼續?邱忠義也指出,通姦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兩人要結婚,但他對「結婚作為一個構成犯罪的要件」這個概念,覺得很奇怪,好像兩個人結婚後,就成為準備犯罪的人了。

邱忠義指出,《民法》上對於通姦罪的賠償額度等相關規定,應該設定得再好一點,畢竟感情不在了,要保護的就是錢,這也是為了撫養下一代,但刑事方面的處罰,他並不十分認同。

但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上台後,首先對「婚姻要靠刑法來維繫,很悲哀」等類似言論,表達她的不同意,她強調應「避免這種知識分子的優越」,因為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是「愛」,不一定要很「神聖」,他們要的就只是1夫1妻制的婚姻。而她也舉出自己遇過的案例說明,通姦罪的存在,確實在外遇發生後對小三起了威嚇作用,小三再也不敢來,幫助婚姻的維繫。

由於社會上許多聲音主張,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達成實質的性別平等、保障婦女的效果,因為當男性外遇時女性多半不提告,或者只控告同為女性的第三者,有「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之說;對此,朱富美表示,她認為那都是身為被害人的元配,在法律賦予的選擇權之下深思熟慮後的作法,不能說通姦罪的存在造成性別歧視。

不過稍後,在婦女新知林實芳律師上台時,對這種說法作出反駁。林實芳指出,是這個社會的文化高度原諒男性外遇的行為,而元配就算真的提告,她不認為在法庭上當場播放作為證據的、先生與第三者的性愛影片,就可以維繫婚姻,甚至有很多丈夫最後幫第三者付罰金;何況人在情感上就可能出軌,但法律並不評價。

林實芳也從「孩子」的角度切入一個觀點,表示有些作為第三者的女性,是在不知道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生下小孩,但當她被元配控告後,孩子一生下來就變成犯罪的證據,這個小孩的存在彷彿是為了證明父母犯罪,對小孩本身是一種傷害。

林實芳指出,通姦罪的存在不但對女性不利,有時候還妨礙女性的性自主,比方說過去有女學生被性騷擾卻不敢告老師,就是怕官司輸了,反而被老師的元配告通姦。至於通姦罪衍生出許多徵信社詐騙金錢等問題,也都該一併考慮。

北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也回應稍早時,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惟漢提出的一個修法方向。趙惟漢的說法是,由於存在著身為元配的女性只告第三者、不告先生的普遍問題,「很簡單,修法!」他表示可改為只能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提告,或者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撤告,並戲稱這個修正草案「女立委會支持,男立委不敢反對」。

但官曉薇說,這樣的作法是不會成功的,因為這個社會根深蒂固的文化,就是會造成實際上外遇的男性沒事,外遇的女性則一定被告;她也針對外遇的女性特別被汙名化一事指出,「我們都不需要去問問她們的故事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李晏榕律師也上台表示,她接過幾個案件是本身外遇的女性,在她們身上看到的懺悔、煎熬,已經是足夠的懲罰,而且若要說通姦罪的存在就可以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對人性複雜度未免太不理解。

她也直言,人不是物品,人有自由意志,難道說結婚後身體自主權就消失,或者有一部分屬於配偶,由配偶決定自己要跟誰睡嗎?

不過,對於這個「性忠貞」的問題,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林立訢說,婚姻就是要保持性忠貞的盟約,而通姦罪對於被背叛的人來說,在心靈上有支持和撫慰的效果,至少會覺得正義是站在自己那邊的。

今天的公聽會上,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副組長莊金珠,也代為表達她所隸屬的社會及家庭署的意見;她指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認為,綜合種種意見、研究或資料,認為通姦罪整體而言對女性不利,也無助於建立親密自主的關係,因此基於性別平等,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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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

台灣醒報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5:32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然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引發各界討論。有學者認為,通姦罪的處罰對女性不利,且因現行婚姻保護已完備,應削弱通姦罪的正當性;但也有律師指出,通姦罪的存在對許多婦女有保障、維繫婚姻制度的作用,不應廢除。

「民事上的其他部分已能滿足和補償婚姻弱勢者的權益,法律就應與時俱進,將通姦除罪化。」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指出,過去之所以會有通姦罪,是因為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弱勢,且多數法律偏重父權主義,女性難受保障。但2002年到2013年間已有《家暴法》、《家事審判法》等各種對婚姻弱勢的保障立法,已削弱行使通姦罪的正當性。

「婚姻是否應以法律約束?國家是否需要介入私人感情?」林志潔強調,目前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均無通姦處罰規定,美國雖有部分州仍有通姦罪的規範,但僅止於道德約束,是對保守派民眾的交代。高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也說,美國州立通姦罪基本上與美國聯邦憲法違背,因此僅具象徵性意義,不會真的使用。

「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約為54%比45%,顯然對女性不利。」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認為,社會對於男女外遇態度具有偏見,男性外遇相較於女性外遇容易受原諒,或者在男性外遇中,第三者反而常成為眾矢之的,且歷年被告男女總數分別為2843人比3139人,是唯一女性被告多於男性的犯罪,導致明顯違反性別平等。

「社會的終極目標是通姦除罪化,但為了保護婦女仍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應該要有金錢上的補償。」邱忠義認為,根據審判經驗,通姦罪的使用並不能維持婚姻,反而會讓婚姻走向破碎,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婚姻已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另外如猥褻、手淫、肛交、口交、舔陰等或同志性行為皆不算通姦範疇,此法本身就有所偏差、不夠周全。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今年4、5月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雖然德國1969年就廢除,但基於台灣的文化因素以及社會風氣,現階段廢除通姦罪仍有困難,他建議,應將通姦罪的罪行成立要件嚴格化,並減輕刑度,只要易科罰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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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偷吃賠妻上億元 反悔提告辯「急迫、無經驗」判免付

NOWnews – 2013年11月28日 上午10:41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男子3年前曾外遇偷吃被妻子逮到,事後簽下離婚協議,內容包括需支付3歲孩子的撫養費、贍養費、過戶一棟房子和放棄監護權等條件,男子情急之下簽字同意。但他事後發現,此舉讓他損失財產上億元,他主張妻子趁他「急迫、無經驗」下簽約無效,反悔提告,法官審酌男子主張有理,判他全部免賠。

這起男子外遇被妻子抓包、要求簽下上億贍養費、卻反悔支付法官判免賠有理的案件,發生在高雄市。一名倪姓男子擔任某公司的董事長特助,10年8月25日凌晨,他帶著王姓小三到苓雅區一間汽車旅館開房間,被妻子安排的徵信社查獲,隨即通知到旅館捉姦,一行人被帶到派出所。

倪男央求妻子原諒,甚至還下跪求饒,但倪妻當場拿出預先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並嗆聲「離婚就還你自由」、「不簽字就告你通姦」,倪男情急之下同意簽字。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倪男事後看離婚協議書內容,發現妻子要他放棄小孩監護權,還需支付孩子教育費、贍養費等,還得將房子過戶,加起來累積上億元。

倪男事後主張,認為是受到妻子言語恐嚇、且並無離婚經驗,會簽下協憶當時是在情急、緊迫的狀態下,這樣的協議不算數。但法院一審認為協議書上有雙方的簽字和手印,推說不知內容不合理,因而判倪男敗訴;他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審酌倪男的財力,財產總額約千萬元、年收入不到百萬,卻得支付上億元,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應該是在緊急情況下簽字,因此判決倪男主張有理勝訴,但倪妻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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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被抓姦 判賠40萬

中央社 – 2013年12月3日 下午6:54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3日電)柯姓警官被控與羅姓人妻在汽車旅館通姦,羅女丈夫對兩人提告並求償,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處兩人須連帶賠償新台幣40萬元。

彰化縣警察局柯姓警官於保六總隊服務時,去年與羅姓人妻到高市汽車旅館開房間,被羅女的翁姓丈夫報警捉姦,柯男、羅女一審被依通姦罪分別判刑處4月及3月徒刑;翁男另對兩人求償精神慰撫金500萬元。

柯男、羅女在庭上否認通姦,辯稱當天羅女喝啤酒不慎潑灑身上,才相偕到高雄市苓雅區一家汽車旅館清洗。

不過,法官認為,羅女身為人妻,柯男又是現職警官,相偕上汽車旅館僅為清洗衣服酒漬,有違常理,況且,柯男開房間被逮後,曾在電話中對翁男討饒「我每天都過著水深火熱的日子」、「我是希望說大家互相各放一馬」、「我錯了啦」,因此不採信開房間是為清酒漬。

法官認為,柯、羅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已侵害翁男配偶法益,判兩人須一起賠40萬元。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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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抓姦在床 前工程會副主委判賠30萬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李容萍/綜合報導〕前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現為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謝定亞,去年與業餘衝浪女教練孟華婷赴峇里島遊玩及宜蘭旅遊,並同宿一房;同年12月又在謝的住處同床共枕,被空姐妻子張女抓姦在床。張女訴請民事求償400萬元,台北地院昨判謝定亞與孟女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至於刑事通姦罪,雖張女率徵信社衝進房間時,拍到謝定亞僅著內衣褲、孟女上半身赤裸,但兩人不承認有姦情,北檢認定證據未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給予不起訴。

張女昨不願受訪,委任律師賴芳玉表示,只判賠30萬元明顯偏低,收到判決書後再考慮是否上訴;記者昨聯繫不上謝定亞,無法得知他對於判決的看法。

48歲謝定亞身高180公分,外型英俊挺拔,為營建管理學博士。據指出,謝有兩段婚姻,與前妻育有1子1女,離婚後月付8萬元給前妻;前年4月與張女再婚,去年5月分居,抓姦事件後,謝訴請離婚,北院審理中。

張女指控,去年8月丈夫與孟女赴峇里島4天共住1房,9月再至宜蘭烏石港親密同遊,多次牽手逛大街被拍到,並在礁溪溫泉民宿開房同宿。去年12月6日,孟女至謝的臨沂路住處同床共眠,張女破門而入,見兩人衣衫不整,但未當場逮到兩人做愛。

庭訊時,謝定亞說孟女是因衝浪認識的朋友,兩度出遊都有孟女的日籍男性友人作陪,牽手是徵信社故意拍肢體接觸的瞬間,沒有男女情愛;抓姦當天孟女喝醉,他先帶她回家休息,酒醒後再送回家,「我不知道她睡到一半自己脫掉上衣」,不承認發生性關係。

但法官認為,謝定亞是高級知識份子,應知已婚身分與異性相處時須注意分際,其辯詞有違常理,不足採信,認定謝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侵害妻子權益,判兩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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