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 通姦 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 通姦 ,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 通姦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 通姦 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 婚姻 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 離婚 ,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 離婚 ,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 通姦 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 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 通姦 行為。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 離婚 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 離婚 :
一、重婚者。
二、與人 通姦 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 同居 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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