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帶女兒回大陸 涉犯略誘罪判刑1年2個月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8/30 09:49

一名大陸新娘因為和夫家相處不好,大吵一架之後,負氣帶著三歲小女兒跑回大陸,丈夫得知消息,以侵害「父親監督權」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這名大陸籍女子違背女兒的意願,讓小孩脫離父親監督狀態,因此,依略誘罪名,判處大陸新娘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

(杜大澂報導)

這名大陸籍配偶是39歲的劉姓女子,12年前嫁到台灣,生了兩名女兒,不過,因為和丈夫婚姻亮起紅燈,三年前又和婆婆大吵,因此,憤而帶著三歲的小女兒前往大陸,丈夫得知消息,要求妻子回台,但遭到拒絕,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雖然兩人以離婚收場,法院將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母親,不過,法院認為,未成年的監督必須兩人共同行使親權,因此,小女兒被擅自帶回大陸,侵犯父親對女兒的監督權,劉姓女子涉犯刑法的略誘罪,不過,考量小孩仍舊受到妥善照顧,法官從輕發落,判決被告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宣告三年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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