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媒體 對於大老闆的 婚外情 很有興趣, 元配 通常是被同情的對象。但就法論法,法界人士認為,其實大老闆的 配偶 在法律上擁有主動權, 第三者 才是法律弱勢者。
法界人士指出,俗稱「 外遇 」的 通姦 罪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配偶 在知情的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但依第239條規定,不必符合「告訴不可分原則」,所以 太太 對 先生 和 第三者 提出告訴之後,可以撤回對 先生 的告訴,但 第三者 仍然是 通姦 罪的被告。
很多政商界人物與 第三者 發展地下情,長期下來, 元配 並不是不知道,只是有的人默認,有的人選擇原諒,扯不上法律。但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如果「 配偶 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已經知情但不作為的 配偶 不得以 通姦 罪提告。
雖然, 太太 或許出於無奈而默認 先生 的 婚外情 ,也可能是為了顧全家庭而選擇原諒另一半,因此不能追究 先生 的刑責,然而在民事上, 通姦 仍然是法定的 離婚 理由,即使事過境遷, 太太 仍然可以依此訴請 離婚 ,或者與 先生 協議 離婚 。
民法第1,052條規定,十大 離婚 事由包括重婚、與人 通姦 等等。跟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規定類似,民法第1,053條也指出,在重婚和與人 通姦 方面,「有請求權的一方,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 離婚 。」
另外,法界人士指出,其實在合法的「十大罪狀」之外,民法第1,052條規定,如果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 ,比如「無法相處」,仍可構成 離婚 的要件, 外遇 的真實性與否反而是另一個問題。
【2007/05/04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