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婚外情 第三者居弱勢

最近 媒體 對於大老闆的 婚外情 很有興趣, 元配 通常是被同情的對象。但就法論法,法界人士認為,其實大老闆的 配偶 在法律上擁有主動權, 第三者 才是法律弱勢者。

法界人士指出,俗稱「 外遇 」的 通姦 罪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配偶 在知情的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但依第239條規定,不必符合「告訴不可分原則」,所以 太太先生第三者 提出告訴之後,可以撤回對 先生 的告訴,但 第三者 仍然是 通姦 罪的被告。

很多政商界人物與 第三者 發展地下情,長期下來, 元配 並不是不知道,只是有的人默認,有的人選擇原諒,扯不上法律。但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如果「 配偶 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已經知情但不作為的 配偶 不得以 通姦 罪提告。

雖然, 太太 或許出於無奈而默認 先生婚外情 ,也可能是為了顧全家庭而選擇原諒另一半,因此不能追究 先生 的刑責,然而在民事上, 通姦 仍然是法定的 離婚 理由,即使事過境遷, 太太 仍然可以依此訴請 離婚 ,或者與 先生 協議 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十大 離婚 事由包括重婚、與人 通姦 等等。跟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規定類似,民法第1,053條也指出,在重婚和與人 通姦 方面,「有請求權的一方,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 離婚 。」

另外,法界人士指出,其實在合法的「十大罪狀」之外,民法第1,052條規定,如果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 ,比如「無法相處」,仍可構成 離婚 的要件, 外遇 的真實性與否反而是另一個問題。

【2007/05/04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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