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讓婚姻獲得救贖?婦團齊商通姦除罪化 — 傅智恆

提告讓 婚姻 獲得救贖? 婦團齊商 通姦 除罪化 傅智恆

苦勞網特約記者
我國刑法239條條文為:「有 配偶 而與人 通姦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昨日(11/4)由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的「 通姦 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讓 婚姻 回歸民法?」座談會假台灣國家婦女館舉辦,提供各婦女團體直接商討的平台。

執業律師尤美女表示,日本的 通姦 罪在二次大戰後,即因條文只約束女性的性別歧視行為而撤銷,而台灣過去也只罰女性,世新大學性別所助理教授陳宜倩也認為這「從來都不是平等」的法律。而其後雖一併約束男性,但也將刑罰改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罰金,並為告訴乃論得以撤銷告訴。

實則上, 通姦 罪舉證困難,尤美女指出,必須取得直接證據,如保險套等才得以提告。她也說,若請 徵信社 蒐證反容易被告妨害秘密罪,若未在「最佳時機」破門而入,則可能被告侵入住宅、損害罪等。提告時間也需一年到一年半,最後只換得些許罰金,兩相權衡之下, 通姦 罪的效益並不大。

通姦 罪往往淪為女人的戰爭: 元配 往往撤銷對 丈夫 的告訴只告 第三者 。國科會社科中心博士後研究員官曉薇特別指出,除了這種情況外,女性被告 通姦 罪的比例逐漸升高,但女性被撤回告訴的比例卻低於男性,因此女性更應該積極反對 通姦 罪。

陳宜倩則提出三個反思與質疑: 婚姻 中一對一的關係是否真實?性對男性為何是自信與力量,而對於女性則是羞恥與汙名?性/愛獨佔是否等於家庭和諧?她也表示,其實不見得非得要找到另一半才能讓自己變得完整,而且應該了解就算在 婚姻 關係裡,也無法控制他人,他人也沒受控制的義務。

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紀冠伶則提出另一思考面向,她表示 通姦 罪對於 元配 有部分實際效益在,可藉此發現雙方相處出問題的真實。但她也認為 通姦 罪會讓民眾誤以為「 婚姻 的維持靠的是法律的保護」,實際上法律只規定了親屬關係。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簡至潔則提出,她們支持 通姦 除罪的前提是讓離婚婦女的財產得到保障,例如重定贍養費標準。同時,也必須放寬離婚規定,例如分居數年即達成離婚條件,而非現行需 婚姻 雙方皆同意簽字的制度,讓婦女不需以 通姦 罪作為離婚的手段。她也表示,除罪指的是除 第三者 之罪,因 婚姻 契約由當事人雙方簽定,非關 第三者 ,真正問題在於 配偶 「欺騙」性 外遇 ,而非「婚外 性行為 」。

紀冠伶則提醒,若強行推動法律內容改革,勢必會讓 元配 讓為自己失去法律保障,誰都可以破壞自己的 婚姻 。而會中談到 通姦 這個字眼本身就帶有強烈道德規範以及歧視女性意味,因此也許將分階段性改革,先行推動法律名稱的修改。

而心理諮商師林雪琴則認為,可由社會教育先行著手,讓遭遇 配偶 外遇的民眾了解,其實提告只會讓自己的痛苦延續更久,更何況父母常教育下一代要好聚好散,為何到了自己身上就非得要對方「還我公道」?

女人之心徵信王秋香認為,通姦除罪化,讓通姦變成道德層面的問題,對婚姻雙方都是不公平且沒有保障的,取得通姦證據,可用於爭取子女監護權或是膽養費,而不應只視為處罰婚姻不忠者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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