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契約,讓 外遇 男子必須付出名下所有財產。台中縣一名男子發生 婚外情 ,被 妻子 捉姦 ,寫下協議書約定不得再與 外遇 女子交往聯絡,否則名下所有動產及不動產都移轉 妻子 名下,事後 妻子 發現 丈夫 還與 外遇 女子藕斷絲連,氣得向法院訴訟要求履約,地院認為協議具有效力,判決 丈夫 須把名下將近3千萬元的財產給 妻子 。
這棟三層樓透天厝是屋主陳姓男子和 妻子 的住所,但現在全歸給 妻子 所有。三年前,男子 外遇 被 妻子 抓包,兩人簽協議約定,陳姓男子不得再與 外遇 對象連絡交往、互通 簡訊 、 電話 ,違約的話要無條件放棄所有不動產動產給 妻子 , 外遇 女子要給付一百萬元,雙方還到法院簽名蓋章公證,去年,男子 妻子 發現 丈夫 還跟 外遇 對象往來,氣得拿協議書打官司,男子敗訴,失去所有財產。
陳姓男子表示,「我有壞念頭,早就把所有財產都轉移了,法官他腦袋不知道怎樣想(記者:簽協議希望雙方息事寧人嗎?),對啦!」男子和他 外遇 女子都不服氣,強調雙方只有通 電話 ,法官卻這樣判決,但陳姓男子的 妻子 拿出 丈夫 偷腥 的證據。
陳妻委任律師說,「(拍到)一起去雲林然後,再一起去醫院看病,他們經常打 電話 。」
協議書當時經過法院公證,法官認為屬於和解性質具有效力,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因此把陳姓男子的資產不動產三棟台中縣透天厝1950萬、一筆300坪土地600萬、加上和存款基金,總共2924萬,通通都歸給 偷腥 男子的 妻子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柯映青、吳竣翔)
資料來源: 更新日期:2009/06/10 12:2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