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5/17 04:11

鄉鎮市調解條例在民國44年立法實施,為疏減訟源,鄉鎮市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依人口比例,調解委員最少7人,最多不超過25人,聲請調解案件經調解成立、法院核定,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歷年來調解條例經9次修正,民國94年修正調解委員產生、資格審查方式,解決以往民意代表兼任調解委員的爭議,摒除酬庸之說,而且地方法院一審中的案件也可裁定移付調解,擴大解決民眾紛爭的機制。

聲請調解案件在民事部分舉凡債權債務、物權、親屬等糾紛。刑事部分以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為限,像傷害、妨害名譽、侵占詐欺、毀損、妨害家庭等都可聲請調解。但不能調解約定婚姻嫁娶條件,不能約定當事人應謹言慎行、不得毆打妻女、騷擾、飲酒、賭博、履行同居義務等,離婚監護權等,也都不適合聲請調解。 (記者楊金城)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