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 情婦賠元配50萬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5/09 04:11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林姓婦人與彭某育有3女,有一天申請戶籍謄本發現,家中竟無端多了2名子女,才知丈夫與張女通姦產子,林婦除了與彭某離婚,還告張女侵犯她的人格法益,台北地院判張女應賠償林婦50萬元。

林婦主張,78年間與彭某結婚,育有3女,98年9月間,林婦申請戶籍謄本發現,彭家竟有5名子女,原來是丈夫91年及95年,先後收養的一對子女。

林婦追查,這對子女是丈夫在外與張女所生,且瞞著她偷偷辦理戶口登記,3個月後,雙方離婚,林婦認為,張女與前夫外遇且產子,已侵害她身為彭太太的人格法益,求償5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張女與彭某外遇屬實,已損及林婦權益,判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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