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 怪法將上路

TVBS
更新日期:2010/04/21 19:51
廖芳潔

立法院二讀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最快禮拜五就會三讀通過,以後不止姓名、生日,包括戀情這類的個人隱私,如果要蒐集使用,都要徵得當事人同意,還要告訴當事人消息來源,否則就得挨罰;因此以後像是立委吳育昇外遇、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的緋聞,就算媒體拍攝到畫面,恐怕也沒有辦法報導,因為得先問他們的意見。

深深一鞠躬,吳育昇為外遇道歉,不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後,恐怕這樣的畫面會走入歷史,因為要報導外據對象孫仲瑜,要爆她姓名、資料,得要她本人同意,甚至告知消息來源,而且緋聞是隱私,連報導緋聞恐怕也要吳育昇同意才行。

再以桃花開好多年的立委高金素梅跟李鴻源為例,就算兩個人都是公眾人物,但是由於戀情是隱私,所以就算拍到兩人同遊,要報導,還得去問他們同不同意。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個人隱私跟新聞自由,還有公眾利益之間,要有一個權衡點,說要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個資的來源,我覺得完全在新聞,光是在操作面上,就幾乎不具可行性。」

根據個資法新規定,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蒐集,或是使用個資,都會被罰鍰,最高50萬元;而個資的定義,除了原有的生日、身分證號碼等,連性傾向、性生活、社會活動等也都列入,範圍包山包海,雖然遏止偷拍,卻也可能侵犯新聞自由。

楊偉中:「我們記者寫稿,還要給當事人看過審稿嗎?」

就連最近流行的網友人肉搜索,像是挖出踢壞公物的少女、戲弄病人的護士、騷擾女網友的員警,以後這種手法,小心可能也會挨罰;新法已經二讀,預料本週五完成立法,最快下週就要實施,新法怎麼衝擊言論自由?到時候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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