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手 稚齡女成人球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3/15 18:26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5日電)父母親離婚的6 歲女童「小玲」,由於母親無力撫養、父親遭通緝,從台東被帶到新竹,再被帶回台東,更被祖母2 度遺棄街頭,最後由台東縣社會處安置在寄養家庭。

「小玲」的父親31歲,母親29歲,民國96年中旬父母親離婚監護權歸母親。母親將她帶回新竹交給外祖父母後即不聞問,直到同年12月8 日,「小玲」外祖母無力照顧,再把她送回台東交給「小玲」父親。

不過,「小玲」父親因打零工,無力撫養,將她交給祖母照顧後,行蹤不明。

98年1 月23日,因祖母經濟情況太糟,於是將「小玲」帶到父親租屋處附近遺棄,所幸被民眾發現,警方找不到「小玲」父親,將「小玲」送回祖母住處。

未料,第2 天「小玲」又被遺棄在台東火車站,警方再度將「小玲」帶回祖母住處,祖母看到警方和「小玲」時,情緒失控,不承認自己是「小玲」祖母,她不願撫養「小玲」,台東縣政府社工人員緊急將「小玲」安置在寄養家庭。

社工員陳傳國今天表示,當時「小玲」已經出現心理「創傷」情況,社會局通知「小玲」的母親,她表示「自身難保」,無力撫養「小玲」;「小玲」父親因遭通緝行蹤不明,社會局於是介入處理。

陳傳國說,社會局將「小玲」安置在寄養家庭,接著對「小玲」的父母親提出「停止親權」和遺棄罪訴訟,「停止親權」部分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中;「遺棄罪」部分,台東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小玲」的父母親均不起訴。

不起訴書內容指出,「小玲」父親不知道「小玲」被遺棄,當他知道「小玲」被安置和停止親權時,多次表示願意接回「小玲」,因此沒有遺棄「小玲」犯意;而「小玲」的母親,雖沒有盡到扶養和保護「小玲」義務,但有將「小玲」交給父母親照顧,遺棄罪嫌不足。

台東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朱永照表示,根據社工人員了解,「小玲」不只被遺棄2 次,被送到寄養家庭是不得已的做法,寄養家庭如何善盡人事,也達不到父母親的1%力量,孩子的內心深處還是希望父母親照顧。9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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