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男被甩 囚她35天蹂躪…重判

作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7月13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男子王俊堯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且控告他家暴,誘騙對方到其新北市租屋處,以鐵鍊、童軍繩綑綁她,囚禁卅五天,並加以性侵。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私行拘禁罪將王判刑八年半定讞。

判決書指出,四十一歲的王男,與被害女子在網路聊天室結識、交往,兩人隨即同居;一○○年九月間,女子突然提分手,王懷疑她另結新歡,憤而將對方毒打一頓,王男遭控傷害罪,法院因此核發家暴保護令,要求王不得再與前女友接觸。

同年十一月五日,王約出前女友,藉口要談和解,希望對方能撤銷傷害告訴;前女友見他有心悔過,並念及過往交情,於是答應赴約,二人一起到餐廳用餐。

不料用餐後,王將女子帶往他位在新北市永和區的租屋套房樓下,強行把她扛上肩,押到房間內,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斷絕她和外界聯絡。被害女子被王拘禁在住處,並用鐵鍊、鎖頭和童軍繩等用品,綑綁她的手腳。

王男發現前女友曾試圖逃脫後,態度轉趨嚴厲,外出購物時,先以童軍繩綑綁她,並以膠帶封她的嘴,使其無法呼救。王將她囚禁後,並曾先後二次,綁住對方的四肢,在其無從抗拒的情況下,性侵得逞。

同年十二月九日凌晨二點,被害女子趁王俊堯外出時,乘機掙脫束縛向鄰居求助報警,並立即轉往頂樓躲藏,警方據報後趕赴現場,逮捕王男。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無視於法院核發保護令的禁制力,仍強行將前女友帶回住處加以拘禁,並性侵得逞,使被害女子身心受到極大創痛;審酌王犯後猶飾詞狡辯,態度始終不佳,十二日依強制性交等罪,將他判刑八年半,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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