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前夫偷生子 算錯排卵日敗訴

自由時報 – 2012年12月30日 上午4:30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重新計算排卵日,舉證小三受孕日是在他離婚後,遭控與小三通姦生子的竹科工程師,獲判無罪!

檢推算受孕日在離婚前

陳姓女子與郭姓前夫於98年3月4日離婚,因郭男拒付贍養費,陳女99年7月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聲請郭男應履行給付贍養費義務,陳女聲請郭男戶籍謄本時,發現郭男名下竟多了1女,且是在98年11月13日賴姓小三產下(係預產期提前2週剖腹產),陳女推算賴女受孕時間,應在她離婚之前,憤而告郭男妨害家庭,新竹地檢署偵查認為孩子已生是鐵證,將郭男起訴。

郭男的律師楊隆源發現,陳女與檢方都是以臨床婦產科推算預產期方式,將預產日往回推280天(即所謂「妊娠週數」,即母體從懷孕到胎兒出生),認為精卵著床應在98年2月20日迄3月4日(這天離婚)之間,而咬定前夫在離婚前就通姦生女。

但郭男矢口否認,指3月4日離婚後,他在賴女的生日3月6日這天慶生時向她求婚,當天兩人才發生第一次關係,並在懷孕後結婚,2人堅稱孩子絕非私生子,更無通姦之事。

律師楊隆源主張,月經後有所謂「安全期」,所以妊娠週數的280天,應扣掉前14天女性沒排卵的日期,實際僅有266天,因月經來潮起算的14天內,稱為濾泡期,之後才會排卵,才能受孕。

賴女稱懷孕前的最後一次月經來潮,是98年2月20日左右,因當年2月只有28天,加上排卵所需的14天,也是在3月5日左右才會排卵,2人在3月6日發生性行為,當然有可能懷孕,如以3月5日加上真正妊娠週數的266天,也符合預產期的11月27日左右,楊隆源據此向法院聲請鑑定。

醫院鑑定受孕日在離婚後

院方請賴女產檢的醫院鑑定受孕日,結果從超音波的胎兒長度與頭骨推斷,認為在98年3月5日附近,並非在檢方所指控的98年2月20日到3月4日離婚日之間,因此判決郭男無罪,可上訴。

法官雖調出賴女的病歷,發現她96、97年共墮胎3次,且最後1次就診填寫的緊急聯絡人資料竟是郭男;但因檢方起訴僅針對郭男非婚生子部分犯行,這部分僅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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