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夫假離婚 最高院判婚姻有效

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21日 上午4:36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嘉義女子黃品靜以丈夫藍英鶴命格不利自己娘家事業發展,與丈夫辦假離婚,兩人還拿雙方親戚印章,在離婚證書蓋章;後來黃女不願再辦結婚,還要求藍依離婚協議書規定,給付200萬元贍養費,藍拒付、告上法院。最高法院昨判決黃女敗訴確定,雙方婚姻關係存在。

合議庭指出,雙方100年2月15日離婚時沒有合法證人作證,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包括藍父及黃姊都沒有親自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證人也都不確定兩人皆有離婚的意思,因此本案離婚無效。

庭訊時,藍某指出被黃女利用,藍並向嘉義地檢署自首偽造文書。黃女則認為雙方婚後常爭吵,彼此理性討論後決定和平分手,藍同意付200萬元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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