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姊夫通姦400次 「不准易科罰金」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17日 下午4:5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張姓女子與姊夫「炒飯」高達400多次,被法院判刑1年6個月確定,高雄地檢署卻認為炒飯次數太多,不准易科罰金,張女轉而求助法院聲明異議,裁定結果受矚目。

法界人士指出,通姦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嚴重性不如竊盜、搶奪等罪,況且西方國家通姦早已除罪化,國內也有學者建議朝此方向修法,不准易科罰金有待商榷。

據了解,51歲張女喪偶後,一再向經商姊夫林男表達愛慕,2人日久生情並發生關係,直到民國94年被林妻發現並獲得諒解,而未吃上刑事官司,但因張女再三要求往來,希望繼續資助每月5萬元生活費,以免無法育兒,2人進而暗通款曲。

後來,林姓商人不滿小姨子另結新歡欺騙感情,又涉嫌詐騙上千萬元生活費,於是向妻子「自首」姦情,林妻憤而提出通姦告訴。

法院審理期間,林男提出「性愛」日記,詳細記載兩人做愛時間、地點、旅館名稱,甚至連住宿房號都鉅細靡遺,自94年12月19日至99年11月3日,總共「炒飯」400多次,判刑1年6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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