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在床 反吃強制罪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6日 上午4:28

〔自由時報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南黃姓男子會同徵信社到台東「抓猴」,發現妻子和一名裸男同床,立即沒收2人衣物,並以行動電話遮斷器,阻撓其對外通訊,卻未起獲通姦罪證,反遭指控妨害自由;台東地院審理認為,黃等被告妨害自由侵害的法益,遠大於通姦罪所欲保護的法益,判處黃男及徵信社人員3至4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98年11月間,黃男察覺老婆紅杏出牆,得知老婆將與蔡姓「客兄」到台東遊玩,掌握到投宿旅店,會同徵信社人員先行入住「守株待兔」,拂曉攻擊破門而入,僅著內衣褲的黃妻夢中驚醒,當場傻眼,全身光溜溜的蔡男,緊抓棉被不放。

「妳如果不安分點,就讓妳死得很難看!」「等一下你們兩個都會死得很難看,看你們怎麼打電話!」黃等人為保持通姦罪證,不但沒收2人衣物,還持可攜式行動電話遮斷器,阻斷黃妻和蔡男的手機通訊,雙方衝突,互有掛彩。

黃男事後持蒐證影帶控告通姦,檢方發現,扣得的衛生紙未發現精液,2保險套尚未使用,佐證不足,裁予不起訴處分,黃男也撤回告訴。

未料黃妻反控老公及徵信社人員強制罪、妨害自由;黃男辯稱阻擋去路及限制行動,是為了保持「抓猴」證據,但法官認為,黃等3人以不法手段達成目的,難認適法。

其次,通姦罪及相姦罪均為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強制罪法定刑則為3年以下,在利益衡量上,黃等被告所侵害的法益(強制罪、妨害自由)遠大於通姦罪所欲保護的法益,且過度干擾黃妻及蔡男自由意志,分別判處3至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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