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代價 台商判付5200萬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10/11 19:01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1日電)身價逾新台幣3億元的李姓台商,被控多次外遇家暴,在中國大陸還有小三,李妻訴請離婚,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女方勝訴,李姓台商還要支付贍養費5200萬元。

李姓台商被控近10、20年來外遇不斷,並在國內分贈多名女友房屋及轎車,民國86至93年間還與中國大陸丁姓女子交往並生下一子。

李姓台商還被控長期對妻子及其子女施暴,經妻子聲請保護令獲准,後來經友人出面調解,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外遇及動粗,卻未信守承諾;96年9月間,妻子中風住院時,還拒絕支付醫藥及看護費用。

李姓台商則辯稱,年輕時商場逢場作戲時與多名女子交往,已是陳年往事,並早已獲妻子原諒,家暴事件為94年間的事,近年來並未再發生,其妻住院期間,曾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後因妻子拒絕他探視,才未再支付,且夫妻早已和好,拒絕離婚

不過,法官根據李妻提出的相關證物,採信李妻的指控。

法官調查,李姓台商92、93年間因病返台期間,李妻原本不再追究其外遇行為,並悉心加以照料,但李姓台商94年間去中國大陸做生意時又去找小三,家暴惡習也未改,難以再維持這段婚姻,因此判決李妻勝訴。

法官酌審李妻有存款、股票和不動產1億1000萬元,李姓台商名下有不動產及存款,總值3億4000多萬元,扣除債務3400萬元,兩造財產差額近2億元,李妻請求5200萬元贍養費有理。1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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