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偷漢 判賠夫30萬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9/07 19:25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7日電)苗栗縣1名男子去年發現妻子在外與人通姦,向法院提告後心情仍難忍悲憤、沮喪,向妻子索賠精神撫慰金,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妻子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

陳姓男子去年發現武姓妻子與公司男同事過從甚密,2人時有爭吵,妻子便搬離住家,自行在外租屋居住,陳男後來會同警方到租屋處捉姦,並向法院提告。

陳男在妻子離家後,曾到妻子工作的工廠,拜託她回家好好照顧子女,不要搞婚外情,但後來仍發現妻子婚外情,以致心情陷入悲憤、羞辱、沮喪,精神上遭受極大創痛,除提出通姦告訴,也向法院請求妻子應賠償新台幣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書指出,武姓妻子通姦部分經法院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精神撫慰部分,法官根據多項事證認定武姓婦人確有通姦行為,審酌婦人學歷、收入等條件,判武姓婦人應給付丈夫3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1000907


已用關鍵字:丈夫,捉姦,妻子,通姦,婚外情,
共出現:18次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