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准居留外配 在台工作免許可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1/08/18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為了保障外籍配偶在台居留期間之工作需求,勞委會表示,從今年8月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而導致婚姻關係消滅的外籍配偶,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可合法在台工作。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就可合法在台工作。又考量到外籍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居留期限尚未屆滿且居留事由尚未變更前,仍有在台工作需要,因此勞委會已於民國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在原依親居留許可未失效前仍得繼續在台工作。另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經獲准與在台之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並獲准居留,也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在台工作。

勞委會表示,外籍配偶離婚,並有子女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准予繼續居留者,在台居留期間仍有工作需求,但卻因現行法規限制,而衍生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始得在台工作或甚至無法工作問題。

勞委會故進一步擴大保障外籍配偶之工作權,於今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及第11條規定,增訂婚姻關係消滅的外籍配偶,如果有「依親對象死亡」、「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於離婚後取得在台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台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等任一情況,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需許就可合法在台工作。

勞委會呼籲,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假藉外籍配偶名義持偽造居留證件應徵工作,雇主對前來應徵工作的外籍配偶,除了應注意其是否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外,也應仔細比對其所持居留證上的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請應徵者出示相關證件,如:依親之戶口名簿等,再予聘僱,以免因誤聘持偽造居留證件之行蹤不明外勞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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