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代價高 法院判賠百萬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6/07 12:52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1名陳姓軍官因與助教通姦,與助教丈夫簽下新台幣300 萬元本票和解,事後陳男反悔提告指本票是在遭脅迫下所簽,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金額酌減為1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審酌和解金遠高於一般法院對通姦罪判決的賠償金,並超過陳姓軍官可負擔的資力,判決將本票金額酌減為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剛從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研究所畢業的陳姓男子,去年7月3日凌晨與已婚女助教共處一室,當場被助教的王姓丈夫與警方查獲,懷疑2 人通姦,將陳帶回警局,陳男並在警局中簽下300萬元本票與王男和解。

不過,陳男事後卻反悔,提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陳男主張,自己不曾交過女友,也沒有社會經驗,當時是被助教以職權誘陷。被帶回警局後,王男對他施以極大精神壓力及生命威脅,他當時認為,若不當場簽和解書將無法離開,並將入獄服刑,當時在精神舊疾復發且無援的狀態下簽下和解書,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王姓男子則向法院解釋,因發現妻子行為有異,7月3 日當天得知妻子與陳男共處在妻子宿舍,在警方陪同下進入後,發現陳男沒穿衣服,陳男當時坦承與助教發生性行為,警方依現行犯將2人帶回派出所。

王男指出,當時徵信社人員在警局為陳男分析刑責,但未脅迫陳男,並主張陳男在派出所內言行舉止正常,精神狀況無異。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雖曾在民國93年因憂鬱症住院,但出院多年卻能正常完成學業,且陳男在警局時能清楚表達,無法因此認定陳男在簽本票時精神錯亂。此外,法官勘驗警局錄影帶後,發現當天陳男並未流露驚恐神色,雙方也無脅迫狀況,未採信陳男指控是在遭脅迫狀態下簽下本票。

不過,法官認為,雙方因通姦洽談和解,本質上沒有急迫必要,卻在凌晨於警局洽商,並在3 小時內簽下和解書,認為王男利用陳男的逾矩行為剛東窗事發,心神未定之際,簽下300 萬元的高額和解金,不僅超過陳男可負荷的資力,也遠高於法院判決通姦罪賠償金的金額,因而將本票金額減輕為100萬元。10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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