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小三持性碟勒索 人妻求償勝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5/17 20:15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7日電)已婚的許姓女子與鄭姓男子發生婚外情後,遭鄭男以握有兩人的性愛光碟為由,恐嚇勒索新台幣20萬元。法院認定鄭男侵害許女的隱私權、名譽權,判決賠償11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已婚的許姓女子與鄭姓男子發生婚外情後,因鄭男急需用錢,傳簡訊告訴許女握有兩人的性愛光碟,還揚言「看你願意付出什麼封住我的嘴」等語,恐嚇勒索許女20萬元。

許女遭恐嚇後向警方報案,鄭男未恐嚇取財得逞。刑事部分,鄭男被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許女認為鄭男恐嚇行為造成她非財產上的損失,到法院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鄭男恐嚇要將兩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告知他人,已侵害許女的隱私權、名譽權,認定鄭男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鄭男賠償許女11萬元,全案可上訴。1000517


已用關鍵字:簡訊,性關係,婚外情,
共出現:4次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