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老公外遇 老妻反悔勝訴

編按:本文原刊於【2004-01-31/聯合報/B4版/北市綜合】

台北一名老婦十餘年前發現另一半有 婚外情 ,夫妻遂簽訂協議書, 太太 要求 丈夫 逐漸疏離 外遇 對象至斷絕往來,但女方不干涉 老公 與「外婆」的往來行為;男方須按時給付金錢供老婆家用及旅遊,但後來女方報警 抓姦 ,男方被判刑後拒付金錢,雙方對簿公堂, 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老婆勝訴。

據了解,這對夫妻都已年逾花甲,但 婚姻 關係仍存在,女方在九十年間向法院提出要求 老公 「履行契約」之訴,一、二審都獲勝訴,二審獲判金額比一審還多出五十八萬,總金額超過兩百萬元;此外,女方發現 老公 與日本女子 外遇 時, 老公太太 的公司股分及土地,後來處分後所得金額逾千萬元。

提出告訴的 太太 是在七十九年間,發現另一半在外金屋藏嬌,兩人遂簽立協議書,女方同意男方以逐漸疏離的方法,與 外遇 對象斷絕往來;協議書中女方表示諒解並同意不加干涉,但男方與 外遇 的往來「應秘密進行」,不得損害家聲等。

此外,協議書中也明定男方提供每月全薪外加兩萬元給 太太 ,每年還有五萬元的旅遊 費用 ,公司股利及兄弟間的動產、不動產,也要在分產後,交給 太太 二分之一。

不過,男方簽立協議書後,繼續與 外遇 暗通款曲, 太太 便報警 抓姦 並提出刑事告訴,男方與 外遇 均被判處有罪確定。

判決確定後,原本擔任一家公司董事長的男方便將公司出售,同時處分多處土地, 太太 指控 丈夫 假借他人名義處理財產,進帳逾億元,但自八十五年中拒絕繼續付她金錢,因此向法院提出履約訴訟。

雖然男方抗辯當初簽訂的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協議是 太太 容忍 丈夫外遇 斷絕往來為目的,並非同意 丈夫 再有 婚外情 ,其中約定男方給付的財產,則是補償 太太丈夫 婚外情所受的精神痛苦,因此判決 太太 勝訴, 丈夫 就算如今沒有工作,每個月仍須繼續付兩萬元的家用,以及每年五萬元的旅遊 費用 ,過去積欠未付的部分,也要一併給付還清。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5.31 05:32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