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原刊於【2004-01-31/聯合報/B4版/北市綜合】
台北一名老婦十餘年前發現另一半有 婚外情 ,夫妻遂簽訂協議書, 太太 要求 丈夫 逐漸疏離 外遇 對象至斷絕往來,但女方不干涉 老公 與「外婆」的往來行為;男方須按時給付金錢供老婆家用及旅遊,但後來女方報警 抓姦 ,男方被判刑後拒付金錢,雙方對簿公堂, 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老婆勝訴。
據了解,這對夫妻都已年逾花甲,但 婚姻 關係仍存在,女方在九十年間向法院提出要求 老公 「履行契約」之訴,一、二審都獲勝訴,二審獲判金額比一審還多出五十八萬,總金額超過兩百萬元;此外,女方發現 老公 與日本女子 外遇 時, 老公 給 太太 的公司股分及土地,後來處分後所得金額逾千萬元。
提出告訴的 太太 是在七十九年間,發現另一半在外金屋藏嬌,兩人遂簽立協議書,女方同意男方以逐漸疏離的方法,與 外遇 對象斷絕往來;協議書中女方表示諒解並同意不加干涉,但男方與 外遇 的往來「應秘密進行」,不得損害家聲等。
此外,協議書中也明定男方提供每月全薪外加兩萬元給 太太 ,每年還有五萬元的旅遊 費用 ,公司股利及兄弟間的動產、不動產,也要在分產後,交給 太太 二分之一。
不過,男方簽立協議書後,繼續與 外遇 暗通款曲, 太太 便報警 抓姦 並提出刑事告訴,男方與 外遇 均被判處有罪確定。
判決確定後,原本擔任一家公司董事長的男方便將公司出售,同時處分多處土地, 太太 指控 丈夫 假借他人名義處理財產,進帳逾億元,但自八十五年中拒絕繼續付她金錢,因此向法院提出履約訴訟。
雖然男方抗辯當初簽訂的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協議是 太太 容忍 丈夫 與 外遇 斷絕往來為目的,並非同意 丈夫 再有 婚外情 ,其中約定男方給付的財產,則是補償 太太 因 丈夫 婚外情所受的精神痛苦,因此判決 太太 勝訴, 丈夫 就算如今沒有工作,每個月仍須繼續付兩萬元的家用,以及每年五萬元的旅遊 費用 ,過去積欠未付的部分,也要一併給付還清。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5.31 05:32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