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桌球選手 被判付扶養費

法官:縱使父親棄家屬實 扶養仍是義務

奧運桌球選手潘俐君被判給付 扶養費 !潘父以殘廢無謀生能力,要求潘女等2名子女支付生活費,雄院認為縱使潘父曾背棄家庭屬實,但依法子女仍需盡扶養義務,判決他勝訴。

原告潘安仁指出,從小扶養被告潘之立、潘俐君,女兒現為桌球國手,兒子則任職電子公司,均為大學畢業,足見他培育子女的用心。

不料,91年間,他因腦部惡性腫瘤成重度殘障後,無法維持生活,被告卻不聞不問,因而要求給付 扶養費 ,並以91年度台灣男性平均壽命為73歲計,自罹患癌症起算,原告尚有餘命25年。

被告則指稱,其父初期尚稱盡職,後來則工作不定,對家庭毫無顧念,一切生活開支,全賴其母負擔,加以被告能體恤家中經濟不佳的困境,就學期間四處打工,始得維持基本的溫飽。

又說,原告並在83年間,留下200餘萬元的 債務 ,由母親背負外,更將全家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後離家至今,所幸其母長輩資助,始能完成學業,原告根本對被告毫無親情可言。

承辦法官調查,縱使被告指控原告拋家棄子,離家躲債賣屋,留下鉅額 債務 等均為屬實,但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屬法定,並審酌被告經濟能力、學歷等情形,應共支付68萬元外,另自97年至116年止,按月給付一萬元給原告當生活費,比較合理。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2008-10-13

    Del.icio.us :

Tag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