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女 判付88萬扶養費

 住台南縣的楊姓男子受僱於體育用品社,並和女老闆 同居 生下一女,楊事後認領並答應每月給付小孩 扶養費 二萬元,事後卻找藉口未履行承諾,女老闆一狀告上法院索討 扶養費 。法官判決楊某必須支付八十八萬元 扶養費

 九十三年間,周姓女子 經營 體育用品社,平時專做學校工程招標生意,楊姓男子則受僱於體育用品社,負責處理相關業務,並和女老闆 同居 未婚生下一女,原本女嬰跟著母親姓周,後來,楊某為了表示負責,出面認領,女嬰改成姓楊,並協議由楊某按月支付二萬元 扶養費

 但是,楊姓男子在簽署協議後,卻以自己的經濟不佳,外面尚積欠大批 債務 為由,未履行承諾,經周女多次催討 扶養費 未果,周女決定告到法院。周女表示,她因 經營 體育用品社,沒有時間去照顧小孩,只好把小孩託給母親幫忙照顧,小孩上托兒所要學才藝,又額外支付相關金額,所以必須由楊協助按月支付這筆兩萬元的 扶養費 。楊某則強調自己的經濟實在不佳,他還有房屋貸款及信用卡債等 債務 待清償。

 法官審理調閱楊姓男子的財務狀況,認為他的經濟狀況並沒所講的那麼差,而且楊既已認領女嬰,便負有扶養義務,判決楊某必須支付自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七年二月,合計四十四個月的 扶養費 ,共八十八萬元。
 
資料來源:中華日報 記者葉進耀/南市報導 2008/09/1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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