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得好爽」證據述性交 易判離

裁定標準
律師余德正表示,法定 離婚 理由的要件之一,就是 配偶 與他人 通姦 ,一旦達到「 通姦 」程度,法官一定判准 離婚 。如果日記、字條等文字證據,有清楚描述兩人發生 性行為 的過程,例如「技術精湛」、「那夜你弄得我好爽」等字眼,再搭配兩人有共宿 過夜 等其他證據,通常就會認定有 通姦 行為,而判准 離婚

受害方可請求賠償
如果雙方 曖昧 書信等字句只是寫「我很愛你」等精神層面的字眼,或是「你是我的太陽」、「我整天滿腦子都是你」等情緒性描述,未呈現有任何發生 性行為 跡象,則不會被認定有 通姦 ,不過兩人若還有公然接吻、互摟等的 親密關係 ,已達行為不檢程度,或有其他暴力、虐待等事由,法官還是會綜合考量而判准 離婚

律師提醒民眾,一旦走向 離婚 一途,勿忘爭取應有權利, 婚姻 中受害的一方,可向法官提出 配偶 外遇、施虐等證明,藉此爭取精神損害賠償、因 離婚 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贍養費,以及將兩人共同的財產扣掉負債後平均分配的剩餘財產,還可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孩子的養育 費用 等。

資料來源:2009年08月28日蘋果日報 記者鄧玉瑩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