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通姦敗露謊稱遭強姦 夥同丈夫誘殺第三者

妻子 紅杏出牆,被 丈夫 發現後,謊稱被強姦後情非得已。面對欲自殺以證明清白的 妻子丈夫 怒火中燒。為復仇,經過周密策劃,他們一起將姦夫誘出,殺害並拋屍。昨日,記者從(雲南)麗江市檢察院獲悉,這起「情殺案」兩罪犯,一人被判死緩,一人被判無期徒刑。
 
   妻子 哭訴被強姦,夫婦設套誘姦夫 
  何金生、張豔芬是麗江市永勝縣的一對農民夫婦,初中文化,早年就購買微型車跑起貨運,小日子比較富裕。 
  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經常在外奔波的何金生偶然留意到 妻子電話 比以往多,而且,手機經常只響一兩聲就被掛斷。這讓他疑竇頓生。 
  7月初,何金生到電信公司查 妻子 的前兩個月的通話清單,發現有一個 電話 每逢4號和9號的深夜10點到11點之間都會打進來,非常有規律。這個號碼的主人跟何金生也很熟–做百貨生意的老鄉譚金培,此人和他之間經常有生意上的往來,和他 妻子 也很熟悉。 

  再三追問之下,張豔芬終於向 丈夫 坦白稱: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譚金培順道用車送她回家,路上強暴了她。此後,譚就經常拿這事來要挾,逼迫她長期跟他做 情人 。由於害怕此事洩露後影響到夫妻之間的感情,她一直瞞著沒敢告訴 丈夫 。聽說生意夥伴竟強姦自己的 妻子 ,何金生暴跳如雷,但暫時沒有採取什麼行動。 

  他後來交代說:2007年7月10號左右的一天,他在下關進貨途中,接到 妻子 電話 ,說譚金培又來逼她跟他「好」。 妻子 為證明自己的清白,甚至哭著說不想活了,「吃藥死掉算了」。當晚回到家,夫妻倆就此商量了一通,決定把譚金培約出來,逼他承認曾實施過強姦行為,拿到證據後,再通知譚的媳婦來解決。為此,他們提前準備了手電筒、鋼管、繩子及照相機等工具。據何金生回憶:7月14日14時許,譚金培像往常一樣前來交貨,他也在場,眼睜睜看著譚挑逗張豔芬,不敢作聲,怕被外人知道。晚上,夫妻倆回家途中,譚打了兩個 電話 ,張豔芬都沒接。他愈加鬼火起來,忿忿地與 妻子 商量,晚上就以「幽會」為名,把譚約到龍王廟來「解決」。 

  姦夫急急來赴約,挨了鋼管又被掐 
  「復仇」方案制定後,夫妻倆立即分頭進行準備。19時許,夜幕降臨,埋伏在龍王廟附近樹叢中的何金生遠遠望見一部微型車駛了過來,開車的正是譚金培,而 妻子 則坐在副駕位置上。 
  「(停車後)譚金培就開始在張豔芬身上摸,隨即,又從她身上爬著從副駕駛位子上下了車,再把張豔芬從車上拉下來抱著……我從車後繞過去,用事先準備好的鋼管朝他後腦處打了兩下,他就倒下去了,我又用腳在他後腰上踢了一下,他就沒動了。」何金生說。之後,夫妻二人把譚金培拖上微型車,往五郎河方向開,因為他們自己的車停在那裡。途中,被放在車後的譚金培醒了,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張豔芬立即反過身,用手掐住譚的脖子,掐了大約一分鐘,直到譚再也無法動彈。 

  為逃避法律追究,夫妻倆打算把譚金培的屍體和車拋進金沙江,製造車禍墜江的假象。意外的是,中途輪胎暴了,他們只有將屍體和車棄在一處苞谷地了事。 
  被緝拿歸案後,夫妻二人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但張豔芬曾試圖扛下更多的罪責,她說是譚金培頭部所中那兩記鋼管是自己打的,「我覺得有點對不住何金生,怕他一個人承擔後,加重對他的處罰。」 

  判決死緩和無期,量刑準確不抗訴 
  在解釋其殺人動機時,他們均堅持張豔芬曾被譚金培強姦的說法,同時,反覆稱張與譚之間並無「不正當男女關係」。 
  這一說法被麗江市人民檢察院否決。該院公訴處長、本案經辦檢察官何樹雲說:種種證據表明,張豔芬和譚金培之間確實存在著長期的 婚外情 關係,張之所以與 丈夫 合謀殺害譚,目的就是為了隱瞞 姦情 。 

  何樹雲介紹:為方便 偷情 ,譚金培專門買過一張159卡給張豔芬。要約見之前,譚撥一下張平時使用的號碼, 電話 響了立即掛斷。隨後,張就會躲起來,悄悄換上他們的「 偷情 卡」,給 情人電話 ,約見面的具體時間和地點。麗江市中級法院一審確認了檢察機關所提出的故意殺人的指控,但同時認為本案「事出有因」,且夫妻二人認罪態度均較好。2007年 12月底,該院宣判夫妻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向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死者家屬支付各項經濟賠償約 7萬元。何金生、張豔芬均認為量刑過重,紛紛提出上訴。 

  省高院二審後,維持了對張豔芬的死緩判決,而將對何金生的判決從死緩減輕為了無期徒刑。理由是:根據對被害人的屍檢報告,譚金培死亡的原因是窒息致死,而非顱腦損傷死亡,也就是說,譚並非因何金生那兩記鋼管喪命,而是被張豔芬掐死的。
 
  終審判決生效後,今年4月,兩名罪犯已經被投入監獄服刑。但記者從麗江市檢察院獲悉,由於譚金培家屬認為量刑偏輕,至今仍在堅持申訴,並且,家屬最近還向該院提交了一份《抗訴申請書》,稱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謀殺案,應該對兩名罪犯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何樹雲告訴本報:經過審查,他們認為省高院的終審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依法不予抗訴。 (雲南網-生活新報 溫星 張卉)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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