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縣曾姓婦人懷疑 丈夫 外遇, 丈夫 為平息爭吵,把名下土地及香菇寮設備等數千萬元財產移轉給她。三個月後, 妻子 發現 丈夫 外遇生女,怒告 通姦 , 丈夫 雖辯稱,過戶財產已換得 妻子 原諒,法官認為他是為掩飾 外遇 才贈地,昨依 通姦 罪分別判 丈夫 和 情婦 各五個月、四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子女為母親抱屈
《刑法》規定:「對 通姦 罪者, 配偶 縱容或宥恕(指原諒)者,不得告訴。」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間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的協定,就不得提出 通姦 罪告訴。由於曾婦與 丈夫 的過戶財產契約中,並未寫明已原諒 丈夫 外遇行為,所以曾婦仍可提告。
曾婦昨不在住處,子女為母親抱屈,女兒說:「媽媽不打扮、不外出旅遊,才幫爸爸打拼出這一片菇寮,但爸爸可以共苦卻無法同甘;本來媽媽只是懷疑,也認為爸爸敢過戶土地應該沒 外遇 ,沒想到連小孩都生了。」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去年五月間,曾婦因懷疑 丈夫 林進標(五十五歲) 外遇 ,清晨四時許到南投 丈夫 住處 抓姦 ,發現他與小二十七歲越南籍女子阮玉芝(二十八歲)共處一室,且生下一名兩個月大女嬰,因此怒告 丈夫 及 情婦 通姦。
法官審理時,林進標坦承 妻子 早知道他有 婚外情 ,才會把畢生財產都移轉給 妻子 ,作為原諒 通姦 的條件, 妻子 已喪失 通姦 告訴權;他去年二月把名下千坪土地移轉給 妻子 ,菇寮設備也歸她使用,她則要代支付兩年購進菇包 費用 ,但 妻子 否認這些是和解條件,堅稱:「土地過戶時,我只是懷疑( 通姦 ),還沒有確定,所以也沒有表示原諒。」
法官:是為掩飾
法官傳喚子女證稱,「母親懷疑父親 外遇 就會吵鬧,我們建議父親把土地過戶給媽媽,讓她有安全感和保障。」法官認為,林進標贈地是為了讓 妻子 安心,堵住她嘴巴來掩飾 外遇 行為,而不是作為 通姦 原諒條件,因此判他及阮女有罪。
目前曾婦與 丈夫 並未 離婚 ,還在互打民事訴訟,林進標要追回土地,曾婦則要求損害賠償。律師陳建勛昨說, 丈夫 很難要回贈與給 妻子 的財產,除非 妻子 沒有履行合約,例如代支付購買菇包的 費用 , 丈夫 才可要求撤銷贈與。陳建勛表示, 外遇 和解一定要寫下和解書,且要表達清楚原諒的內容,他曾辦理一件公媳 通姦 案, 丈夫 也主張給妻三千萬房產已獲原諒,但因合約內容模糊而敗訴。
外遇 和解注意事項
.一定要有簽定書面和解書,並有雙方簽名。
.勿以 通姦 次數或 情人 人數計算,避免事後雙方意見分歧衍生糾紛。
.具體、明確表達今日以前所發生的 婚外情 ,全部原諒或不予追究。
.簽定和解時有證人在場,更有保障。
資料來源:律師陳建勛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2009年07月10日蘋果日報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