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通姦 贈妻數千萬仍判5月 過戶契約未寫明已獲原諒 不算和解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縣曾姓婦人懷疑 丈夫 外遇, 丈夫 為平息爭吵,把名下土地及香菇寮設備等數千萬元財產移轉給她。三個月後, 妻子 發現 丈夫 外遇生女,怒告 通姦丈夫 雖辯稱,過戶財產已換得 妻子 原諒,法官認為他是為掩飾 外遇 才贈地,昨依 通姦 罪分別判 丈夫情婦 各五個月、四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子女為母親抱屈
《刑法》規定:「對 通姦 罪者, 配偶 縱容或宥恕(指原諒)者,不得告訴。」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間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的協定,就不得提出 通姦 罪告訴。由於曾婦與 丈夫 的過戶財產契約中,並未寫明已原諒 丈夫 外遇行為,所以曾婦仍可提告。

曾婦昨不在住處,子女為母親抱屈,女兒說:「媽媽不打扮、不外出旅遊,才幫爸爸打拼出這一片菇寮,但爸爸可以共苦卻無法同甘;本來媽媽只是懷疑,也認為爸爸敢過戶土地應該沒 外遇 ,沒想到連小孩都生了。」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去年五月間,曾婦因懷疑 丈夫 林進標(五十五歲) 外遇 ,清晨四時許到南投 丈夫 住處 抓姦 ,發現他與小二十七歲越南籍女子阮玉芝(二十八歲)共處一室,且生下一名兩個月大女嬰,因此怒告 丈夫情婦 通姦。

法官審理時,林進標坦承 妻子 早知道他有 婚外情 ,才會把畢生財產都移轉給 妻子 ,作為原諒 通姦 的條件, 妻子 已喪失 通姦 告訴權;他去年二月把名下千坪土地移轉給 妻子 ,菇寮設備也歸她使用,她則要代支付兩年購進菇包 費用 ,但 妻子 否認這些是和解條件,堅稱:「土地過戶時,我只是懷疑( 通姦 ),還沒有確定,所以也沒有表示原諒。」

法官:是為掩飾

法官傳喚子女證稱,「母親懷疑父親 外遇 就會吵鬧,我們建議父親把土地過戶給媽媽,讓她有安全感和保障。」法官認為,林進標贈地是為了讓 妻子 安心,堵住她嘴巴來掩飾 外遇 行為,而不是作為 通姦 原諒條件,因此判他及阮女有罪。

目前曾婦與 丈夫 並未 離婚 ,還在互打民事訴訟,林進標要追回土地,曾婦則要求損害賠償。律師陳建勛昨說, 丈夫 很難要回贈與給 妻子 的財產,除非 妻子 沒有履行合約,例如代支付購買菇包的 費用丈夫 才可要求撤銷贈與。陳建勛表示, 外遇 和解一定要寫下和解書,且要表達清楚原諒的內容,他曾辦理一件公媳 通姦 案, 丈夫 也主張給妻三千萬房產已獲原諒,但因合約內容模糊而敗訴。

外遇 和解注意事項

.一定要有簽定書面和解書,並有雙方簽名。
.勿以 通姦 次數或 情人 人數計算,避免事後雙方意見分歧衍生糾紛。
.具體、明確表達今日以前所發生的 婚外情 ,全部原諒或不予追究。
.簽定和解時有證人在場,更有保障。
資料來源:律師陳建勛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2009年07月10日蘋果日報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