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開議/民法三讀 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後即刻生效

立法院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調解 離婚 制度,也就是 離婚 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後, 婚姻 關係即消滅,法院可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夫妻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 手續。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現行的 離婚 制度協議與裁判 離婚 制度,由於前者無法保護弱勢一方,常常發生威脅或是通謀 離婚 ,後者則是條件過於嚴苛,因此此次增訂法院調解 離婚 制度,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介入,夫妻雙方可以理性和安全的完成 離婚 手續。

黃淑英說,在現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經法院調解 離婚 成立,仍須到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 登記,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反悔,遲遲不去登記,之前的法院調解等於「做白工」。

而修正案通過後,未來只要 離婚 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後, 婚姻 關係即消滅,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 登記,避免夫妻其中一方因不辦理 離婚 登記所衍生出來的爭議。

資料來源:NOWnews 更新日期:2009/04/14 16:34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