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抓姦抓不好還被告

破門 抓姦 貴婦官司上身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6.22 03:04 am

抓姦 破門而入,也要吃官司。某科技公司張姓董事長與姚姓女總經理發生 婚外情 ,他的太太請 徵信 者一起到姚家破門 抓姦 成功;姚姓女子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三月,但張太太和 徵信 者也被判拘役卅天、均得易科罰金。

抓姦 成功, 通姦 的兩人都吃上 通姦 罪的官司,但這個案子張太太也吃上官司,關鍵在於她和 徵信 者是「破門而入」 抓姦 。法官認為,兩人「未經屋主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構成刑法的侵入他人住宅罪。

張姓董事長的太太姓夏(六十歲), 第三者 是四十五歲的姚姓女總經理。夏姓婦人察覺丈夫與姚姓女子眉來眼去,便暗中委託 徵信 者跟監,去年十月清晨到台北市文山區姚家 抓姦

夏姓婦人為了要 抓姦 在床,和 徵信 者破門而入,果然發現丈夫全身赤裸與姚姓女子抱在一起,氣得拍照存證,並控告兩人 通姦 。姚姓女子則反控她無故侵入私人住宅。

夏姓婦人後來撤銷對丈夫的控訴。法院審理時,她辯稱並非「無故」侵入姚女住處,而是為了要蒐集 通姦 證據,有正當理由。

但法官認為,法律對如何 抓姦 有相當周延的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及現場狀況、現存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搜證程序,如果確有搜索必要,也可事先聲請搜索票;如果情況急迫時也可依法「逕行入內搜索」。夏姓婦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做,擅自侵入姚姓女子住處。

法官指出,法律保障每個人居住的住宅不受他人無故干擾破壞,夏婦不能為 抓姦 ,就無限上綱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的自由;倘若只為了蒐集 通姦 證據,就逕行侵入他人住宅,已踰越社會倫理秩序,並非侵入住宅的正當理由。

女人國際徵信 王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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