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南門商業大樓縱火 被告一審判6年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2/10 09:05

發生在去年桃園巿南門商業大樓縱火案,35歲陳姓男子,不滿交往4年女友提出分手,涉嫌縱火焚燒機車,總共造成17輛機車、7間店面焚毀,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案還可以上訴。(李明朝報導)

被告陳姓男子去年六月間,行經桃園巿南門商業大樓,看見疑似女友機車停放在騎樓,想起交往期間恩怨及分手之事,怒火中燒,隨手撿起路邊棄置厚紙板放在疑似女友的機車上做為引信,最後大火引燃機車內汽油,造成一發不可收拾。

猛烈大火從一樓騎樓不斷向上竄燒,雖然消防人員全力灌救,仍然造成七間店面及十七輛機車波及。

桃園警方案發後,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陳姓男子先騎車勘查地形,再走路到騎樓,在一輛機車踏板上擺放紙板,最後佯裝講電話蹲下用打火機點火,隨即整排機車全陷入火海,鎖定陳姓男子涉案。

桃園地檢署認為陳姓男子燒毀他人機車為「直接故意」,波及騎樓、造成住宅內物品燒毀為殺人之「間接故意」犯行,求刑十年重罪,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誤認機車為女友所有、雖縱火波及無辜第三者危害甚大,考量犯後坦承又無不良前科,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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