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抓姦影片給他人 徵信員判刑

中央社 – 2013年12月15日 下午5:3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辜姓徵信員被控A走公司攝影機及抓姦影片,他因遭影中人控告,為和解將影片送交對方。台灣高等法院依業務侵占判辜男7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辜男原本任職於一家徵信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在民國100年8月1日代表公司與林姓男子簽約,負責調查林男妻子疑似婚外情事件。

判決書表示,辜男與林男及相關徵信工作人員帶著攝影機在同年8月15日前往台北巿一處抓姦及蒐證,發現林妻與1名男子共處一室,男子為阻拍攝,與辜男發生肢體衝突,導致攝影機主體與螢幕分離,摔落現場。

判決書指出,辜男隔天交付二張光碟(含當天拍攝影片)給林男,但無法讀取,後來林男與辜男又再約見面觀看影片,但辜男仍未交付光碟給林男。辜男後來將受損攝影機及影片資料帶離公司,侵占於己。徵信公司控告辜男業務侵占。

法院審理期間,辜男表示,8月15日案發後,林男對妻子提告,後來夫妻倆達成和解,撤回告訴;林妻轉而告他,他曾找林男協助,但對方都不理,林妻要求把影片交出才願意和解,所以他把影片交出並獲得撤告;他說,因為公司在事後沒有提供任何法律協助,所以沒有跟公司聯絡,也沒有拿到報酬。

一審依相關事證,認定辜男侵占攝影機及影片,依業務侵占罪,判他7月徒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10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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