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不端遭撤國籍 內政部:3年未犯可再歸化

作者: 劉品希 | 中央廣播電台 – 2013年12月10日 上午10:22

一名已歸化中華民國籍的越南女子因發生婚外情,被內政部認定「品行不端」而遭撤銷國籍,引發爭議。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今天(10日)表示,內政部針對品行不端有一套認定標準,包括妨害善良風俗、坐檯陪酒等都被視為違反歸化條件,可撤銷其國籍,但只要3年內未再犯,仍可再申請歸化。

一名嫁來台灣且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越南女子,因與越南同鄉偷情生女,遭丈夫訴請離婚,該女今年改嫁辦理登記時,內政部以她搞婚外情、「品行不端」違反國籍法為由,撤銷她的中華民國國籍,使該女與2名幼女成了無國籍人球。這名越南女子痛批內政部長李鴻源的婚外情事件全國皆知,若她因婚外情遭撤銷國籍,李鴻源是否也該下台?

對此,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10日受訪時表示,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外籍人士在歸化後5年內,若被發現有不符國籍法的情形,內政部可以撤銷其國籍。其中,品行端正是歸化的條件之一。

蘇清朝說,內政部認定的品行不端包括從事犯罪行為、坐檯陪酒、妨害婚姻、妨害善良風俗等,過去也有一些案例是因坐檯陪酒或發生婚外情而遭到撤銷國籍,此案則是以妨害善良風俗為由撤銷該名女子的國籍,認定標準一致。他說:『(原音)為了審認品行端正,部裡面曾經訂定過有關歸化國籍、婚姻真實與品行端正的認定原則,整個部裡面的審查都是依這個認定原則來審認。針對這些案子,我們認定的原則都是一樣、標準一樣,只要有婚外情,都是以品行不端來認定。』

蘇清朝也指出,若遭撤銷國籍,只要3年內未再犯品行不端的事實,屆時還是可以再申請歸化。

另外,內政部之前已修改國籍法,目前送到行政院的版本仍將品行端正列為歸化要件,但有立委提案刪除定義不明的「品行端正」,並已在今年4月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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