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被重判8月 近來罕見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8日 上午6:10

記者鮑建信/特稿

刑法通姦罪隨著社會大環境急速變遷,定罪的構成要件日趨嚴謹,縱使判決有罪,受歐美等先進國家除罪化影響下,幾乎從寬論處,如張案被判8個月,吃定牢飯,法官的判決罕見。

1、20年前,院檢受理妨害婚姻案件,對於證據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有時甚至不需要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只要是符合「孤男寡女,衣衫不整,共處一室,所為何事」,及「孤男寡女,乾柴烈火,長夜幽幽,何以排遣」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判罪。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愈來愈多的人認為通姦罪是成年男女之間的私事,與公眾利益無關,科以刑責,無濟於事;加上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除罪化,因而院檢單位偵審均會從嚴認定,縱使構成犯罪,也會量處6月以下徒刑,准予易科罰金,甚至宣告緩刑。

舉例來說,許姓男子與小三全身赤裸同眠,卻未找到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或體液等積極證物,又查無性行為證據,最後處分不起訴,其主要理由是法律規定,兩造必須性器官接合才算數。

又如,某教學醫院李姓醫生謊稱未婚與呂姓女護士在住處「炒飯」被查獲,高雄地院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通姦罪要找到直接證據,除非捉姦在床,但因其行為極為隱私,蒐證確有其高難度,因此法官也可以參酌間接證據及現場情況,認定有無姦情,張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法官認為張色慾薰心,糾纏不放,企圖藉公開姦情控制被害人,並見對方離意堅決,竟攜帶棉被「侵門踏戶」叫囂,讓李婦顏面盡失,家庭、婚姻破裂,犯後還狡辯、推責,毫無懺悔之心,因此從重判刑8個月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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