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衣衫不整共躺 女判賠前夫

中央社 – 2013年9月17日 下午8:41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已婚的陳姓女子與人夫衣衫不整躺在中正紀念堂國家音樂廳地下室停車場的車內,遭丈夫請求精神慰撫金。陳女判賠50萬元。

根據判決書,陳女於民國86年間嫁給經營小吃店的吳男後,在100年3月底與一名已婚男子在中正紀念堂國家音樂廳地下室停車場脫光全身衣物,共處於自小客車內,且前座左右兩座椅均向後平置。

吳男認定對方與妻子通姦,讓他不堪承受,數日後腦中風,除了對男子與妻子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並請求妻子賠償精神慰撫金。

台北地檢署就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吳男與陳女於100年5月27日離婚。

一審認為,吳男雖主張事後因急性腦中風入院治療,但距陳女通姦已相隔47天,難謂有因果關係。不過,陳女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使吳男飽受身心煎熬,仍判處她賠償40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雖然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也無法證明陳女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依相關資料顯示,陳女與男子衣衫不整共處一車,現場還有保險套、衛生紙等,若非關係親密且有親暱行為,孤男寡女豈會一同出遊至隱密的停車場,衣衫不整共躺車內。

高院認為陳女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所應負的忠實義務,判她賠償吳男5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1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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