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事妻搞車震判賠30萬

作者: 鍾錦榮 | 臺灣時報 – 2013年8月16日 上午1:02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朋友妻不可戲!但在飯店工作的何姓男子,卻偷人妻並和其黃姓同事的妻子,搞「車震」性愛,遭黃從車監視器察覺,憤而提告並求償,何除被依妨害家庭罪判處三月徒刑外,雄院民事庭還判他須賠償三十萬元遮羞費,真是代價不小!

在某家大飯店擔任幹部的黃姓男子向法院控訴指出,何姓被告是其飯店同事,竟和其妻子偷情。

黃並指控,去年七月廿二日晚上十一時廿分至五十分間,何竟和其妻在高雄市孔子廟旁的兒童公園停車場內,在車上發生嘿咻性行為一次,事後兩人偷情被他從車上監錄設備查知。

黃並表示,由於其在飯店擔任領班,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何竟違背倫理道德做出此相姦行為,讓他在同事面前抬不起頭來,更遭受莫大痛苦與折磨,因此提告,並請求賠償二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其中何所涉妨害家庭罪部分,之前雄院已判處何三月徒刑確定。

另民事求償方面,何則到庭答辯:對於此事件造成黃精神上的痛苦深感遺憾,也有心欲和他商談賠償事宜;但因每月所得,並扣除家庭生活必需,所餘已屬有限,認為黃求償金額過高,並超過其經濟能力範圍所能負擔。為此,請求法官判處適當的賠償金額。

法官審結指出,依據兩造經濟能力及黃所受侵害程度等情,判處賠償三十萬元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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