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誘正宮傷害 通姦罪也難逃

中央社 – 2013年8月7日 下午4:4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7日電)林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婚外情被林妻得知,稱願挨打和解,林妻憤打小三被告傷害。林男作證相姦,林女被依妨害家庭罪判刑3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林女在民國100年間與有婦之夫林男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林妻看到行車記錄器影像懷疑姦情,經質問,林男坦承。

林母發現兒媳有異,查問後,打電話給林女,林女坦承姦情,並指稱,只要林妻不對她提出告訴,她願意被打罵作為和解作交換條件。

林母聯繫兒媳及林女見面談判,談判破裂,林妻氣憤毆打林女,致耳朵、臉頰等處挫傷,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林女對林妻提出傷害告訴,林妻被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林男認為小三告老婆很大膽,指稱事後林女還告訴他,她是故意出來被打,林妻落入她的陷阱。他見妻傷心,很掙扎而在傷害案偵訊時,向檢方坦承與林女另有2次相姦。林妻控告林女妨害家庭。

林女否認姦情,指稱因林男喝醉,她僅將他送到汽車旅館醒酒。林男在妨害家庭案審理時,指出林女腹部有疤痕特徵,並當庭繪圖,經當庭勘驗,位置、顏色相符。

一審認定第1次相姦已過法律告訴期,而另外通姦部分則依妨害家庭罪判處林女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不得上訴。10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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