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通姦可罰 港澳偷吃免罪

作者: 蕭博文╱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8月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國人在大陸、香港犯下通姦罪,因我國法律規定不同,形成在陸通姦可罰、在港通姦不罰的區別。北市施姓男子遭妻子控告與于姓女子在港通姦產下一子,台北地檢署即依照刑法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認定國人在港澳通姦屬不罰行為,因此處分不起訴。

法界人士分析,原則上國人在國外通姦,我國刑法無從處罰,唯獨大陸地區例外。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國人在大陸犯罪視同國內犯罪應受我國處罰,過去即有不少台商在陸與二奶通姦被起訴的案例。

另方面,若台人在港澳犯罪,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我國司法採類似國人在外國犯罪的認定標準,除外患、內亂等特定罪嫌,必須符合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亦罰之的條件,才能適用我國刑法處罰,因此國人在港澳通姦即屬不罰行為。

挨告的施姓男子與妻子結婚10餘年,99年起利用到對岸工作的機會與于姓女子發生婚外情。施妻直到去年才從于女的微博網頁上發現丈夫與于女的親密出遊照,追查後更發現于女去年9月在香港為丈夫產下一子,控告丈夫與于女通相姦罪嫌。

施某到案坦承在香港與于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子,檢察官依2人之子出生日期反推受孕期間應為100年11月底至12月底,調閱2人出入境紀錄,發現于女從未入境台灣,施某在推測受孕期間人也不在台灣,排除2人在台通姦。

檢察官認為施某所言不假,但由於通姦罪最高僅處1年徒刑,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加上犯罪地又在香港,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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