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臉親吻照、紙條傳情… 無通姦實證 照樣判賠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3日 上午6:18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已婚王姓男子與林姓女密友貼臉親吻合照、相偕赴日、林女還寫紙條傳情,元配憤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兩人雖無通姦行為,但已逾越一般社交情誼,損及王的妻子婚姻權,判兩人賠10萬元給對方。

已婚男與女密友 判賠妻10萬

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王某的兒子幫父親轉存手機照片時,發現12張父親與林姓女子擁抱、貼臉親吻照片,兒子事後告訴母親,王妻傳簡訊給林女「不要成為破壞婚姻的第三者」,但林女依然故我,去年10月,林女還與王某赴日7天,事後甚至替王送洗衣物,天天打電話給王。

王妻還發現9張林女所寫「紙條情書」,稱王某為「爺」,還說「我好想你」、「我們永遠不會知道誰會是真能陪伴我們到最後的那個人」、「心裡只住你一個人」,王妻對兩人提訟,索賠80萬元。

王某、林女出庭喊冤,指兩人只是普通朋友,拍照在公共場合,赴日也是各住朋友家;但法官認為,雖無兩人通姦證據,但兩人行為已逾越一般朋友情誼,判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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