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網擴大 目睹兒納入

作者: 李明賢╱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2月22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李明賢╱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限延長,還特地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俗稱的「目睹兒」納入保護範圍內,希望藉此加強家暴防治與擴大保護對象。

只要法院認定身體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的家庭成員,即可申請民事保護令,但現行法令規定,民事保護令效期最長只有一年,且僅能延長一次。行政院會這次修法延長保護令效期到最長兩年,並放寬民眾可多次聲請,也賦予法院可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

許多目睹家暴的兒童或少年雖然身體並未受傷,卻因目睹或聽聞家暴,心靈受創,這次家暴法修正條文也將「目睹兒」納入核發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這次修法也增列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以及會面交往等相關事宜,法院在裁定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的意見。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這次修法為因應日漸多元的案件類型,強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間擴散,並增訂適用對象、保護措施及機關權責等,希望在法治更周延的情況下,讓家庭暴力案件大減。

江宜樺也說,家暴防治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以來,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成長,有人會解讀為家庭暴力現象越來越普及,但也正是主管機關積極宣導,讓大家知道家暴可通報的,且要正面解決,民眾也逐漸接受「法入家門」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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