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夫攜新妻同住侵權 遭駁回

中央社 – 2012年11月5日 下午3:46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5日電)台中市謝姓女子離婚協議,擁有兒子監護權,可永久居住前夫房屋,但前夫卻帶再婚妻入住,謝女提告要求遷出,台中地院駁回。

台中地院今天判決指出,謝女與詹姓男子結婚,生有1子,兩人在民國95年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謝女監護、詹男每月支付扶養費新台幣6000元,謝女可永久使用詹的某房屋,不得強迫她搬走,水電等雜支由詹支付。

謝女指控,詹男在96年間不顧她的反對,帶越籍女友入住3個月後遷離;98年2月間又再搬回,且將新婚妻的戶籍遷入,有違離婚協議約定,侵害她對房屋的管領力,要求詹男及新婚妻遷走。

詹男指稱,他當初約定提供房屋給前妻使用,是為減輕前妻扶養兒子的壓力,但並未排除他及他的家人使用。

台中地院認定,雙方約定的永久使用權,僅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同意謝女若不願搬走,可永久居住,若無契約特別約定,謝女應無排除所有權人使用的權利。

台中地院認為,詹男房子有3房,謝女與子各住1間,詹男與新婚妻搬入同住其中1間房間,並未侵害謝女居住權,謝女告訴被判駁回。全案仍可上訴。1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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