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三遭求償 1賠1免賠

中央社 – 2012年10月12日 下午2:46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2日電)高姓男子與陳姓、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高妻提告求償,雄院判決陳女賠償新台幣20萬元,王女則因逾2年請求時效,獲判免賠。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高姓妻子主張丈夫於民國98年8月底起,與陳女在高雄、屏東等地有多次通姦行為。

高妻指出,99年10月14日發現2人在高雄市又共處一室,與友人持攝影機進屋拍照存證,陳女除了搶奪攝影機,並造成她雙手受傷,但陳女仍不知收斂,繼續與其夫通姦,因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高妻也說,丈夫於95年至99年3月止,多次與王女在高雄市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王女破壞她的家庭和諧,讓她精神上蒙受重大痛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女雖否認與高男通姦,但有陳女以手機傳給高男「我的身我的心真的全給了你」等簡訊佐證,認定有發生性行為的事實,應賠償高妻20萬元。

王女雖然坦承於97年7、8月間與高男有通姦行為,高妻也於97年間在部落格發表辱罵王女的言詞,卻遲至今年5月10日才提告求償,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獲判免賠。1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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