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允諾給房地反悔 妻提告勝訴

中央社 – 2012年8月14日 下午3:12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許姓女子控訴先生外遇後允諾給她房地,事後卻提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拒絕履約;最高法院今天判許女的先生給房地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許姓女子與周姓男子在民國74年間結婚,兩人隔年購買位於內湖地區的國民住宅房地,登記在周男名下,育有2名子女。

許女主張,周男因外遇而對她有愧,在89年間立下切結書允諾將房地贈與她,但因當時法令規定,若設籍居住國宅未滿2年,無法移轉所有權,因而暫緩辦理。

許女指控,周男事後以兩造婚姻未符合公開儀式為由提起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而勝訴,之後就拒絕履約,她因此提告請求先生移轉房地所有權。

周男主張,許女以離家出走及尋死脅迫他在切結書上簽字,且贈與行為違反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自始無效,他也曾在98、99年間以存證信函向許女明確表達撤銷贈與。

最高法院維持前審判決,認定兩造就房地已成立贈與契約,周男贈與時雖設籍未滿2年,但不影響贈與契約的效力,又兩造立有字據,依修正前的民法相關規定,周男不得撤銷,判決周男要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許女確定。1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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