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婚外情被解聘 教師法14條違憲

民視 – 2012年7月28日 下午8:08

新竹縣一名吳姓老師,因為和女大生發生婚外情,校方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再續聘,男老師因而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認為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用違憲,27日大法官作出702號解釋,認為該規定沒給犯錯老師機會,有違比例原則,宣告該法條違憲。

曾經高調在中小學田徑賽,眾人面前下跪求婚,傳為杏壇佳話,哪知道婚後兩個月,吳姓男老師就和女大生發生婚外情,不僅婚姻離婚收場,教職也丟了,校方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再續聘。

醜聞讓吳姓老師丟了飯碗,對簿公堂爭取也敗訴,不滿工作權遭剝奪於是向提出大法官釋憲,認為教師法14條規定當中的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用違憲。

大法官作出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14條中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不違憲,但大法官建議,教師法應列舉不檢行為,至於不得聘用為教師,形同剝奪工作權,就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一年失效,應修訂出合理回任條件,至於這名吳姓老師能不能回任教職,得由校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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