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三產子 男通姦判刑

中央社 – 2012年6月3日 下午1:54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林姓男子婚後赴大陸經商後與一名大陸女子通姦並產下一子。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撤銷原審判林男無罪的判決,依通姦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15日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官表示,林男與妻子現已離婚,他聆判後表現平靜,雖積極爭取與前妻所生女兒的監護權,但卻隨即詢問他於民事部分需賠償妻子多少金額。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妻子於民國82年間結婚後育有一女,並於85年10月起赴大陸經商。兩人婚後聚少離多,貌合神離,僅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

林男在大陸與一名趙姓女子於96年通姦,隔年產下一子。林男妻子透過友人得知林男要在大陸舉辦兒子的「週歲宴客」,前往大陸查證後得知實情。

林男於審理時堅決否認犯行,辯稱與趙女僅是朋友關係,「週歲宴客」是大陸商會舉辦的例行餐會,他只是偶然到場的來賓。

法院一審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男童與林男有血緣關係,判林男無罪;高院依林男妻子提供的錄音檔認為,林曾與在台灣的女兒親口承認男童是他所生,認定林男已自白承認,依通姦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15日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1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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