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媒體性騷挨告 女師不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1月5日 下午1:03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新北巿某國中汪姓學務主任與林姓女教師偷情,雙方分手後卻性騷擾女方,女方投訴校方及媒體,汪告女方妨害名譽。北檢今天偵結,認定性騷擾是具體事實,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經查,依據最近監察院彈劾書指出,汪姓男子從民國97年9月間起至99年3月止,利用當學務主任機會,多次上班及下班時間,以盜用學務處沒收保管的學生手機撥打騷擾電話及傳送骯髒簡訊給林姓女教師。

林女跟檢察官說,她與汪男分手後,卻遭到對方性騷擾,因多次向校方投訴未果,認為校方包庇才於去年4月間投訴媒體;檢察官經查,媒體報導及林女受訪均未用汪男全名,且性騷擾是具體事實,林女所言屬言論自由範疇,所以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汪男的妻子在去年6月間,控告汪男及林女妨害家庭,檢察官經查2人於94年間起發生婚外情,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98年4月間,2人感情破裂協議分手,由於汪妻超過6個月才提告,檢方對汪男及林女予以不起訴處分。1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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