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病歷才有證據能力

作者: 郭石城╱新聞分析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26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郭石城╱新聞分析】

打官司勝負關鍵在證據,許多醫院會告知驗傷民眾,法院要求檢具訴訟用驗傷單,當事人為求償,大都毫不考慮要求開立貴許多倍的訴訟用驗傷單,成了醫院財源之一。但司法實務上,並沒有「訴訟用驗傷單」,不少人花冤枉錢卻無助打官司,驗傷單亂象有待衛生署整頓。

不少醫院表示,訴訟用驗傷單費工、較詳細有用,因為有人體診斷圖等。但在訴訟中,頂多藉以說明受傷情形,驗傷單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打官司有用的證據是病歷。

病歷是醫療過程有規律的準確記載,隨時可接受檢驗狀態,屬於證明文書,才可做為證據;驗傷單是記錄特定單一事件,除非兩造不爭執才具證據能力。但要求開驗傷單就是因加害人不想賠償、或不願賠太多錢,爭執是必然的。

因此,醫院開的訴訟用驗傷單及一般驗傷單(即甲、乙診斷證明書),上了法庭都屬傳聞陳述,不能作為指控證據;被害人多花一、兩千元取得的訴訟用驗傷單無助求償,只是多花錢。

北市日前一位男子抓姦時被老婆抓傷,老公檢具訴訟用驗傷單告傷害罪,太太辯稱老公自己捏傷栽贓,反控誣告,驗傷單毫無用處。老公聲請調閱病歷並傳喚醫護人員作證,才認定被抓傷。

部分醫院所聲稱,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檢具訴訟用驗傷單,是誤解司法實務的無稽之談。為免受害民眾還沒求償就先被剝一層皮,衛生署該針對驗傷單亂象,研議精確規範並要求醫院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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